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中北奖章、校长奖章评选办法
(修订)
校学[2020]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北奖章”是学校给予在校本科生班级的最高荣誉;“校长奖章”是学校给予在校本科生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中北奖章”奖励对象为经过学校统一编定的在校优秀本科生班级;“校长奖章”奖励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且在校就读的优秀本科生。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中北奖章”、“校长奖章”每年各设10名;“中北奖章”提名奖、“校长奖章”提名奖每年各设20名。
第二章 中北奖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班级组建时间一年以上;
2.班风正,学风好,班级同学道德品质良好,整体素质高,团结向上,班级凝聚力强;
3.获得过校“先进班集体”称号;
4.班级同学成绩优秀率高,均分排名在本学院本年级前20%;班级学生在体质健康测试中合格率高;
5.班级学生无记过及以上处分记录;
6.高质量开展主题班会、德育答辩等教育引领工作,形式丰富、成效明显;
7.与成长导师、专业教师沟通互动好,班级活动丰富,班主任、导师参与班级活动多。
第五条 提升条件
1.班级在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实践及课外活动中成绩优异;
2.班主任德、能、勤、绩表现突出,作用发挥好;
3.为学校赢得社会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4.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满足第四条,并符合第五条中任一条可参评。
第三章 校长奖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道德高尚,素质优良;
2.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绩点4.0以上;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的前10%;
3.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相当荣誉称号;
4.在校期间无不及格课程、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大学生体能测试达到良好及以上;
5.在主题班会、德育答辩、创新创业等实践中表现突出;
6.关心集体,爱护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同学之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提升条件
1.热爱生活、艰苦奋斗,自立自强且品学兼优,事迹突出;
2.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获得过全国或省级重大赛事奖励,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发表《中北大学学术论文类别认定办法(试行)》(校科〔2020〕1号)C类以上的高水平论文等突出创新成果;
3.积极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全国或省级以上个人奖励;
4.学术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推广价值,应用于实践领域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5.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
6.道德品质高尚,热心公益,甘于奉献,乐于助人,有突出事迹;
7.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立功、受过嘉奖或获得“优秀士兵”称号;
8.为学校赢得社会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
9.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满足第六条,并符合第七条中的任一条可参评。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要求
第八条 评选时间
每年10-11月评选。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宣传动员:学校下发评选通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报道,发动同学踊跃参与评审工作;
2.班级/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班级/学生,填写申报表,并将有关材料提交所在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
3.学院评审:学院对报名班级/学生条件 进行审核,组织公开答辩,产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经学院党委审定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委对候选人进行集中评选,通过网络投票、现场答辩等方式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核实不符合条件者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
5.学生工作部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选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中北奖章”、“校长奖章”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奖章。
第十一条 “中北奖章”获得者,给予每班3000元奖励经费用于班级建设;“中北奖章”提名奖获得者,给予每班1000元奖励经费用于班级建设。
第十二条 “校长奖章”获得者,奖励“美利信”奖学金10000元;“校长奖章”提名奖获得者,奖励“美利信”奖学金提名奖5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则追回已授予的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之外,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校院两级要将奖章的评选过程作为榜样教育的重要载体,公开评审等环节树立榜样、宣传榜样,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参与评审活动,感受榜样的力量,奋发向上、努力成才。
第十五条 “中北奖章”、“校长奖章”在校期间只可获得一次,已获得者不再参与评审;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与评选。
第十六条 学生获奖后,填写《中北大学“校长奖章”获奖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北大学中北奖章、校长奖章评选办法》(校学[2017]1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