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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健康、文明、和谐的学生公寓环境,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公寓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公寓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后勤与保卫处代表学作为甲方委托相关物业公司组织实施,物业公司在学生公寓楼成立学生公寓管理站(简称管理站,下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生活秩序、卫生保洁、零星维修、附设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网格化服务中心,网格员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与指导下,依托公寓阵地,成立以" 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自我成长 "为目的学生组织,负责学生信息采集政策宣传、隐患排查、协调沟通、文化活动和协助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主要职责:统筹学校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开展学生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工作,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等活动;负责学生寝室、床位的调配;负责迟归、夜不归宿等常规检查;选派辅导员定期进学生公寓,制定考核办法,对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条  物业公司主要职责:全面履行学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职责。负责公寓管理员队伍建设;负责学生公寓公共部位卫生保洁与检查;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公用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负责学生公寓范围内的秩序维护;负责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等检查和反馈工作。

第七条  后勤与保卫处主要职责: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保障和指导。指导开展学生公寓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类突发事件演练;负责学生公寓及周边区域日常安全巡查;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八条  学院主要职责: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文明寝室创建工作;落实辅导员、班主任联系寝室制度,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工作;负责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管理和违纪行为处置;负责突发事件处置。

第九条  学生公寓网格化服务中心—龙湖公社主要职责: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成长"为宗旨,建立社长、楼长、层长、寝室长级学生管理机制,发挥学生组织在公寓教育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负责学生寝室每周抽查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学院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等常规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收集学生对公寓建设及其他的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学生学习、生活等困难;发现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及时制止、报告;协助辅导员和公寓管理员开展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  在校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寝室及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换寝室或床位者,需向辅导员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处批准,到学生办事服务大厅、学生公寓管理站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留校住宿,确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功能区划改变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自觉到指定房间居住,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寝室成员使用。私自调换或加装的,学校有权拆除,并通报批评;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管理站,并由管理站负责调换全寝室钥匙,遗失者须按规定支付费用。遗失钥匙如不报告管理站造成宿舍财务被窃, 经济损失由遗失钥匙者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交换学习、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站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寝室。延长学制学生需要继续住宿者,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办理延长住宿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自觉遵守请假制度和作息制度。学生因回家等原因,不能返校就寝者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事先应向学院办理好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住宿学生必须在22:30以前回寝室就寝,不得夜不归宿。因特殊原因迟归晚出者,应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后,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公寓。各学院要及时对迟归、夜不归宿的学生查明情况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在宿舍集中居住的伤残和患有疾病的学生,为确保学生本人和其他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宿舍正常管理秩序,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学院应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做出合理安排。患病学生凭医院康复证明,可重新办理入住集体宿舍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丹阳籍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因家庭或个人原因坚持走读的学生,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学生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生辅导员应当掌握有效的通讯方式,定期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安排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对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需在校外实习,或因生病治疗需单独住宿(须提供医院证明),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坚持租房住宿的学生,应严格履行相关申请审批手续,未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学校学院不予批准。提供虚假材料者,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  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及水电费等。寝室实行一室一电表、一水表制,超过学标配额度外的费用由寝室成员分担,逾期未交付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将自动断水断电。

第十八条  学生因提前毕业、经批准转学、因病休学、退学等情况退宿的,其所缴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退还。学生如因退宿或寝室调整需要退还住宿费的,须凭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或离校通知单,到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站办理退宿手续,然后至财务处办理退费,费用退至个人银行卡。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


第四章  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秩序,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学生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文明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将自行车、电瓶车带入寝室。

第二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但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公寓值班室进行登记,出示有关证件,在接待室等候、会客。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公寓,需出示有效证件或盖有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明;学生管理部门或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进入学生公寓走访或检查,管理站应积极配合;特殊情况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方可进入被访学生寝室。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从事非法集会、游行,不得观看、下载、传播非法信息等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攻击、入侵、窃密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等进公寓。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外出随手关好寝室门窗,抵制上门推销,提高网络转账等防骗意识,自觉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翻越公寓围墙、栏杆;不得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和烧煮食物;不得饲养猫狗兔鼠蛇等宠物;不得携带危险刀具、易燃、易爆、各种有毒危险物品或其他违规物品进入公寓;不得有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公寓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不得在寝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未带断电保护按钮的电源延长线(接线板);人员离开寝室时应及时关闭电源延长线(接线板)的电源开关,不得将手机、电脑、空调、电风扇、排气扇等电器的电源线或充电器处于运作状态。公寓发生供电线路故障时,须及时报备公寓管理站,并在上报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内允许使用的电器有:电蚊香、暖手(脚)宝、台灯、充电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吹风,电器的功率须为800瓦以下。以上电器均应从正规渠道购买且为通过"3C"认证、质量过硬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三无"(无中文标识、无厂名、无厂址电器产品。上述学校规定允许使用的电器中,功率大于300瓦的,须以寝室为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或新购置电器后1周内到公寓管理站办公室签署《学生寝室电器安全使用承诺书》,并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寝室存放或使用热得快、洗衣机、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烘鞋器、取暖器、电磁炉、紫砂锅、豆浆机、咖啡机、直板夹卷发棒、电炉、电火锅、微波炉、煮蛋器、加湿器等违规电器和禁用的大功率电器。因煎药等特殊原因可持医院证明到公寓管理站办理使用手续。

对未在规定内的新兴电器,不论功率大小,一律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一律不能使用并不得存放在寝室。

学生如有违反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章物品由公寓管理站予以代管。

第三十条  不得在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不得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第六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寝室自觉做好寝室日常内务卫生工作,寝室长负责安排和督促值日工作,寝室成员有义务保持自己物品的整齐和卫生。操作规范参照《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公寓日常评分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评优评奖、组织发展挂钩。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后勤与保卫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更新时间

    202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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