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我省从2009年起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一一赴苏北相关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内外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将于服务期满36个月后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确定,本专科生每学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 42号)精神,我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将持续开展。
补偿对象
申请学费补偿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09年以后(含2009年) 毕业并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二)热爱祖国,道德品质良好;
(三)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
(四)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费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 区)的农村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五市所辖各县(市),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和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基层单位”指在政策实施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国有农(牧、林)场和气象、地震、地质、核电施工、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等一线企业。
申请流程
(一)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于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按以下流程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
1、 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格申请审批表》 (一份, 以下简称“资格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字确认。
2、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确认学费补偿资格(有关复印件须按顺序附在申请表背后,原件备验) :
(1)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或选派文件)复印
(2)本人最终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
(4)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就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毕业生在读期间学费收据或《高等学校毕业生实际缴纳学费证明》(以 下简称“学费证明”,附件2)原件;
(8)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积极配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电话或上门核查,审核通过后妥善保存《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附件4),资格申请表原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保存。
(二)学费补偿资格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就业单位发生变动且变动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规定的,则应于变动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变动申请审批表》(以 下简称“就业变动审批表”,附件5)。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次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三) 每年6月底之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期满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 份期满的在下年申请),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资金拨付。
1、凭资格申请表登记编号和居民身份证号,登陆江苏省学生资助网(http://aid.ec.js.edu.cn) ,填写并打印《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 拨付申请表”,附件6),本人签字确认。
2、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手续(按顺序附在拨付申请表背面,有关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备验):
(1)《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受理通知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工资银行账户发放记录复印件;
(4)就业单位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连续就业36个月期间)原件,(以 下简称“社保缴费证明”,附件3) ;
(5)基层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用于接受学费补偿资金的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7)就业单位变动的还需提交就业变动审批表。以上材料缺失、无效或不完整的,服务期未满36个月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未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确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一律不得拨付学费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