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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宁师中北资〔2020〕1号

各系科、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并有效利用。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下发《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

2020年11月25日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保证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固定资产完整和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组织、指导、维护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产权界定、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登记、使用、维护、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考核管理等。

  第四条  不论使用何种经费,通过何种渠道或办法购置、建造、调入及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在学院各系科、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入账,按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下同。家具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十六类。

  (一)分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音像制品;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注:学院财务处依照固定资产不同分类法之间的对应关系,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记账。

  (二)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学院租赁租用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协议规定学院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合同期内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合同期满后作为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学院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质保期满因固定资产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未支付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相应调减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并重新计算折旧额。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实际余额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实际余额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进口设备按合同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数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入账,按规定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一)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固定资产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三)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五)计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六)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在原固定资产基础上添加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发起、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财务处凭“变动单”对有关固定资产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各二级单位及保管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学院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助经费主管部门开展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检查;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三)负责学院各类固定资产采购、入库工作,参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的论证和使用效益检查;

  (四)负责学院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统计,各类固定资产报表上报等工作;

  (五)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及处理工作;

  (六)负责与财务处对账,使账物、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七)对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确保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参与或指派专人参与可行性论证及采购活动,并负责组织实物验收。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维修登记、原值变动等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针对本单位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组建鉴定小组并提出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向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意见。

  (四)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以及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等信息正确。

  (五)按要求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

  单位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组织办理单位内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入库、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有关工作;做好固定资产信息的入录、标签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在学院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单“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及时完善变动信息,督办本单位离职离岗人员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按管理要求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学院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具体要求详见《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细则》(附件一)。

  第十五条  按照学院经费项目管理的规定,由经费主管部门根据经费来源、使用方向及性质、用途等情况,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申购的经费审核,负责报损报废审核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新增固定资产预算,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监督固定资产入库,凭“固定资产入库单”、付款发票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报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添置固定资产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要求,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保障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防止积压。

  第十七条  所有固定资产入账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签字确认,对所验收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要出具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经办人联系,办理退换货有关事宜。若超期验收(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前一周内完成验收),对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持捐赠协议、固定资产清单等相关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持固定资产清单等盘盈的相关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账、卡、物管理。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要及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信息,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入库单)”。

  第二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入库时需提交正面、侧面、设备全貌照片各一张。

  第二十一条  对已办理入库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保管人要及时、规范粘贴固定资产标签。

  第二十二条  除房屋、土地的原始权属资料存入学院档案部门,使用人留存复印件。其它固定资产相关资料及保修单由使用保管人保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合理使用、维护,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相关部门按建设项目验收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审计后办理竣工交付手续,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二十四条  在建设项目资金中列支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空调、锅炉、网络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在安装验收合格后,由建设部门配合使用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需提供附属设备清单)。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岗位变动、退休、调出、辞职等人员在离岗前,必须按《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向所在单位办理变动、调拨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应维修后继续使用。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

  第二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附件二)的要求,由使用单位提交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技术鉴定表、报损报废资产清单等书面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细则》(附件一)的要求,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三十条  经学院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应保持其完整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维持学院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学院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经营和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及提供担保。固定资产原则上在学院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使用的,按《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细则》(附件一)执行。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需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取得的收益按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转为经营性资产,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凭手续齐全的报批资料分别办理固定资产减值和转账事宜。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包括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据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固定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包括单位主要领导变动等。

  第三十四条  全院固定资产清查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须进行实地盘点,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账、物清查与盘点,查明账面数量与实有数量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清查结果汇总后报送资产管理处,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监管体系,并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内部检查、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学院资产使用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各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使用、保管,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六)违反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所得收入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由各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并通过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做到购置合理、使用记录完整,有记录可查。对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宁师中北[2011]9号 )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细则

   2.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附件1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保管使用固定资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谁领用,谁管理;谁保管,谁负责。实行保管人负责制,保管人员要爱护所用资产。

  第二条  新增固定资产按购置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在财务报销规定期限内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如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要出具详细书面报告,及时与采购部门或经办人联系,办理退货、更换或索赔等手续。

  第三条  固定资产入库时须明确保管人,由保管人负责黏贴固定资产标签,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要及时检查标签黏贴情况。黏贴标签时,需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标签黏贴规范操作。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或没有明确保管人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理单位指定保管人,行使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资产存放地点变动等都将引起固定资产信息变动,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中对在本单位内变动的信息进行修改,跨单位变动的进行资产调拨,确保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等信息的准确。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如有变动,需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否则,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单位资产管理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一)保管人退休、调出、辞职等,应从资产管理系统下载的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清单,根据清单向继续使用该设备的下一任使用保管人逐台(件)进行移交。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修改,准确无误后,资产管理员在相关业务联系单上签字由资产管理处盖章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保管人学院内跨部门人事变动,应根据资产管理系统下载的本人所保管的固定资产清单逐台(件)进行交接,经交接双方资产管理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变动。

  在学院全员聘任跨部门人事调整时,应在一个月内办妥固定资产变动手续。

  (三)单位内部人事变动,由资产管理员及时修改固定资产相关信息。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交接工作,并作为监交人全程参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在交接清单签字确认后,由资产管理员负责保管交接清单原件。

  第八条  学院内人事变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将本人保管的固定资产带到新单位继续使用的,必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后方可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院内调拨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学院范围内使用,不得带离学院。确因工作需要在校外使用的,经使用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向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借出的固定资产归还时,要严格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完整。

  (一)借出本人保管的固定资产,由保管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

  (二)借出非本人保管的固定资产,由借用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仪器设备借用登记表”,经保管人同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固定资产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条  维持学院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学院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经营和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及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本着能用则用原则,固定资产超出使用年限的、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保管人向单位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单位资产管理员按《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的要求,做好报废的前期准备工作,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同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发起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待报废固定资产直至回收入库。

  第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

  (三)在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四)管理或指导人员失职。

  (五)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

  (二)教师出面为学生所借固定资产,学生毕业时未还。

  (三)单位借、还制度不健全,出国、外调人员离开学院所借固定资产未还。

  (四)在人员、机构变动过程中,因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致使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专业鉴定,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经费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讨论认可,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损坏的固定资产仍属学院。

  (一)损坏、丢失固定资产赔偿标准。

  1. 损坏、丢失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赔偿全部损失。

  2. 损坏、丢失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的1.1系数计算赔偿数额。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数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1.1

  3. 损坏、丢失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的1%进行赔偿。

  4. 家具类固定资产使用超过十年以上、通用电子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使用超过八年以上视具体情况可免于赔偿。

  5.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或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6. 特殊固定资产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按不低于原值的10%进行赔偿。

  (三)借用固定资产造成丢失的,按上述(一)标准再提高10%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后,保管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被盗,要同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大型贵重设备丢失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进行处理。

  (二)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将有关书面材料送资产管理处,根据《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办理相关报损手续。

  (三)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经费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应尽快赔偿,所在单位负责督促其及时将赔偿上交财务处。责任人赔偿款如逾期未交,将暂停办理责任人所在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业务。

  第十七条  单位内发生重大机构调整,如分设、合并、撤消等,要在进行资产清查基础上,制定固定资产调配方案,调出、调入单位签字确认,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调出、调入单位按调拨流程办理手续,在一个月内办妥固定资产账、卡、物移交、接受等手续。

  第十八条  如有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保管人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员报告,在院内进行调剂使用,最大限度做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2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第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报损、报废、闲置资产调拨等。

  第二条  待处置固定资产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汇总本部门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每学期集中申报1-2次,如遇搬迁等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各单位应提前做好审批和技术鉴定等准备工作,提供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必须真实、规范、完整、有效。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学院固定资产处置情况,报学院审批后对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公示,进行公开竞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鉴定、审批

  (一)闲置固定资产院内调剂

  1. 各单位闲置的固定资产,通过资产管理处网站公告在院内进行调剂使用。

  2. 学院内调剂后剩余的闲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汇总造册,按相关规定处理。

  3. 学院内单位之间实行无偿调拨。

  4. 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教科设备,在监管期内如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要事先报原免税海关核准,并按章补税。

  (二)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学院内鉴定、审批

  1.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鉴定,首先由使用单位组成三人小组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发起报废流程,并将“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等书面材料报资产管理处进一步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需要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使用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或单件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需要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财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资产原值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审批。

  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单件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批准。

  2. 经学院会议批准需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公用房管理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附学院会议决议抄告单等相关资料交资产管理处。

  3. 经学院同意报损、报废的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申请表”,附车辆行驶证、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交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报损报废物资处理

  (一)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含房屋及构筑物),应保持其完整性,由资产管理处逐台件进行核验、回收。

  (二)资产管理处对回收入库的报废固定资产登记汇总。

  (三)除上级部门指定处置途径的待报废固定资产外,由资产管理处公开竞价信息,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参与竞价的单位应在三家以上,以最高报价单位为成交单位。

  (四)待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的竞价,需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五)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按规定程序处置的资产运出院外,必须持有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

  第六条  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出售的收入,一律上缴学院。

  第七条  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核销

  各单位汇总上报的报废固定资产账,由资产管理处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账务核销。

  第八条  以公益为目的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提供学院相关会议纪要、分管院领导签字的捐赠协议和捐赠固定资产清单、能够证明捐赠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发票、入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材料,报资产管理处进行账务核销。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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