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北学院学生党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发展学生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党员发展条件
第二条 发展学生党员除应具备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组织培养教育考察一年以上,党校初级班、中级班学习成绩合格;
(二)参加党章理论测试,考核成绩合格;
(三)参加拟发展对象评审答辩,答辩成绩合格;
(四)在校期间各个年级发展党员条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参见中北学院发展学生党员的综合条件)
中北学院发展学生党员的综合条件
项目 年级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三年级 | 四年级 |
专业成绩 | 不发展 | 专业排名前20%,上一年度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 专业排名前30%,上一年度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 专业排名前40%,上一年度所修课程全部及格。 |
英语能力 | 四级达425分;艺术类学生四级仅供参考。 | 四级达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四;英语专业专转本学生六级达425分或通过专四;艺术类学生四级仅供参考。 | 四级达425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四;英语专业专转本学生六级达425分或通过专四;艺术类学生四级仅供参考。 | |
计算机能力 | 文科、艺术类通过一级;理科第二学期通过二级;计算机专业通过二级仅供参考。 | 文科、艺术类通过一级;理科通过二级;计算机专业通过二级仅供参考。 | 文科、艺术类通过一级;理科通过二级;计算机专业通过二级仅供参考。 | |
任职情况 | 积极参与学生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 积极参与学生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 积极参与学生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 | |
获奖情况 | 具有院、校级及以上的综合类奖项。 | 具有院、校级及以上的综合类奖项。 | 具有院、校级及以上的综合类奖项。 | |
项目 年级 | 一 | 二年级 | 三年级 | 四年级 |
年 级 | ||||
综合测评 | 专业排名前20% | 专业排名前30% | 专业排名前40%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1.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之前成绩如有不及格,且与新转入专业无关,可发展; |
第三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在分党校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在校期间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受到学院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在校期间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申请人向所在学生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应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五条 学院分党校组织入党申请人参加党校初级班培训。入党申请人应定期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1份。
第六条 通过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推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人选应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党支部委员会要根据支部内外人员的意见和申请人的条件,对推优对象进行初步考察、培养,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分党校中级班培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九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及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谈话材料、培训登记表等。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参加党校中级班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召开支委会,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确定发展对象,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三月份组织部下发中北学院本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学院按照1:1.5上报发展计划,实际发展时按下达计划数筛选。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群众座谈会了解拟发展对象现实表现。群众座谈会记录应当由参会全体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党组织对拟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六条 材料预审。
(一)党支部整理发展对象材料,提交学生党总支。
(二)学生党总支审核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讨论。
(三)学院召开党委会对学生党总支提交情况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学院、学生公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学院党委在每年的3月、5月、11月中旬召开会议,审议中北学院《党员预审通过人员备案表》,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审定,通过后学院到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召开党支部大会。
第十七条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实到有表决权党员超过应到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会议在发展对象作个人汇报,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介绍情况,支委会报告审查情况,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等。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后,集体讨论并审批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需参加党校高级班培训。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申请和考察情况,按照公示、答辩、票决等程序对其做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一)在学院、学生公寓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二)党支部在预备党员转正前,组织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转正答辩工作由学生党支部负责。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就理想信念、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党员和师生代表询问,公开答辩。
(三)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情况进行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对会议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党支部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备党员的其他材料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召开会议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对于出国(境)交流访学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支部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支部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支部认为有必要可适当延长考察期。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