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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9-04-09 16:17:0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了切实保证高校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高校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的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内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学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在讨论发展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党委进行预审。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审查,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查看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党委将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高校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以及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高校院系党总支,经高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需注明是授权的)。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对工作调动、升学或毕业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等原因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国家政策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高校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高校党委每半年自查一次,省委教育工委每年抽查一次。高校党委的自查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三十三条  高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委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江苏教育系统其它学校及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