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根据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科办基[2016] 28号)文件及本实验室建设目标任务,按照“自主申报、综合遴选、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设立重点项目,围绕国重研究方向,开展重点科研攻关,培育重大重点标志性成果,促进原始创新和技术应用,加快青年拔尖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条重点项目为竞争性项目,纳入实验室固定人员序列的科研人员优先立项。每项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100万,每年资助不超过2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填写《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项目申报简表》,一式四份。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将当年项目申报情况汇总上报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组织评审审批,后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后上报给经费拨付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实验室主任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第五条 获得重点项目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通知后填写《立项任务合同书》,按计划开始实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结题
第六条 负责人应按《立项任务合同书》要求于次年2月前向本实验室提交上一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本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七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研究者应按照重点实验室制定的《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书》的要求,填写《重点项目结题报告书》,本实验室组织验收。如不能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不能按时结题的原因和提出验收的时间。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在本实验室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材料等交本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向实验室提出申请保存原件,并在申请书中指明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提前完成目标任务,可以申请提前结题。
第四章 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利用重点项目经费完成的研究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本实验室。中文署名为: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南京邮电大学),南京210023;英文署名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rganic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Displays,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 Telecommunications, Nanjing210023,China。同时,论文中应注明“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编号)”;英文为: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Organic Electronics and Information Displays, 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 Telecommunications,(No.)。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归属,处理原则同上。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实验室科研人员。
第五章 重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一经批准,即按立项任务合同书中审批的预算一次性拨款。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各项开支范围及标准需严格按照学校及国重相关财务制度及项目预算执行。仅可列支立项任务合同书中所规定类目的费用,如果单张发票金额未超过两万元人民币,项目负责人可自行签字报销;如单张发票金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则需要将发票交至国家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登记,待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报销。项目负责人需自行承担相关财务风险。
第十四条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和结算。项目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有机电子与信息显示国家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