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发〔201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深化教学改革,促进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核心课程是指反映学科基本理论、基本结构、基本思想与方法,对学科专业基础的形成起决定作用的课程。它是一个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支撑该专业课程体系的基础性、框架性、关键性的课程,是该专业建设的关键和特色所在。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者担任,具体满足以下条件:
1、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2、具有5年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正派、学术端正、治学严谨、工作踏实;
4、每位研究生核心课程主讲教师只能承担1门核心课程。
第四条 课程实行助教制,按主讲教师1:1配备。助教必须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
第五条 课程具有完整的、在业内深具影响的教材体系,引进和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积累一定数量的国内外同类课程的教学材料(教材、著作、习题集、教学参考书等)及课程改革研究发展动态资料。
第六条 教学档案完整规范(如历年的教学文件;教学检查、评估、总结、考评材料;教学活动记录;教学研究和科研立项研究成果资料等)。
第三章 教学要求
第七条 课程注意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及考试方法的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显著。
第八条 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课堂教学,积极创造条件使用双语教学,教学效果好。
第九条 课堂教学(含理论教学和实验、实习教学)质量优良;各教学环节(如作业批改、辅导答疑、课堂讨论等)教学质量优秀。
第十条 改革课程考核方式,试题质量必须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第四章 评选与建设资助
第十一条 各学科对核心课程进行推荐,研究生院对学科推荐的核心课程组织专家进行评选,经公示后全校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对核心课程一次性给予每门课2万元的课程建设费。课程建设费使用范围:1、基本业务费。主要包括课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教材建设印刷费、资料复印费、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论文版面费等。2、为完成课程建设参加的学术会议费、调研差旅费。主要指在国内开展的课程建设调研与交流、参加课程建设学术会议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和学术会务费等。3、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课程建设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课程建设任务的,可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费审批程序:研究生核心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课程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展一次核心课程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主讲教师不再担任此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由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的院长和研究生督导组随机听课,并检查相关教学资料,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