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教学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负责制定研究生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学院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制定研究生实践教学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各学院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要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或实习基地。
第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四条研究生在参加实践教学前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实践学习计划应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并与学位论文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的形式有:(1)进入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省级或校级);(2)进入我校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3)进入其他企业;(4)参加导师的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科研项目等。
第六条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的条件:已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经导师同意;导师认为实践教学内容与培养目标一致,且能基于实践教学内容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教学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
第七条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必须填写《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实践教学申请表》,经批准后进行。研究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到校外进行实习。
第八条 未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企业,如果接收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必须作出相关书面承诺后,学生方可进入该企业进行实践教学活动。
第九条研究生外出参加实践教学,必须经导师签字同意,必须服从导师的安排和管理,并每月定期向导师汇报参加实践教学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导师必须关注外出参加实践教学学生的学习全过程,并指导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论文相关科研工作及学位论文的撰写,以确保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对擅自外出实习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并及时告知辅导员、学院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学校将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专业实践有关规定和实践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企业指导教师,虚心接受企业指导教师的指导,严格自律,认真开展实践训练、实践研究,做好实践学习记录。因违反实践单位规定或所签署的各项协议造成后果的,责任由研究生自负。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结束后要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在实践学习结束一周内交至研究生所在学院。实践学习总结报告严禁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找人代做等行为,一经发现成绩以不及格记,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专业学位领域的情况,基于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