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2010〕2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暂行规定》,为加强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事项做如下规定:
一、学历证书系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我校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三、具有学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日填写。
四、具有学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两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之日填写。
五、取得学籍满一年、未进行论文答辩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六、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专业(经批准转专业的参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制作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号即学历证书的编号,教育部统一规范为1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前5位为学校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毕业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至18位为顺序号。
七、研究生部负责每年7月份将颁发学历证书注册信息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其报教育部备案。经审核、备案的学历证书注册信息可通过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
八、毕业证书颁发后,丢失、损毁一律不予补发。如需要可由本人向研究生部申请,经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九、加强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除责令收回学历证书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对私制、仿制、伪造学历证书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