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发〔2010〕9号)
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出国(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规范办理研究生出国(境)有关手续,特制定以下规定。本规定只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一、公派出国
(一)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科研
1.与国(境)外进行合作科研,应由指导教师或所在单位同国(境)外有关高校、科研机构联系,合作科研应有利于学位论文的研究与完成,合作科研的内容应与学位论文研究的内容相同或主要内容与方向相一致。
2.合作科研要有国(境)外正式邀请函原件,并含有以下主要内容:合作科研内容及要求、起止时间;对方资助方式、内容与数额等。
3.在国(境)外合作科研的时间一般为半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延期。逾期未归超过一个月,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超过三个月,取消研究生学籍。
(二)出国(境)参加专业学术会议
1.研究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国(境)外专业学术会议,被录用的专业学术论文内容应与申请者学位论文将要研究的内容相同或在主要方向与内容方面基本一致。会议邀请函应含以下主要内容:专业学术会议名称、时间与地点;申请人提交并被会议录用的专业学术论文名称;会议资助方式、内容与数额等。
2.会议结束后应按期回国。逾期不归者,取消研究生学籍。
(三)联合培养研究生
1.在校研究生因联合培养(联合培养应有校际间协议)、校际交流赴国(境)外进修或合作科研,须填写《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及学生处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并办理学籍证明。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学校将不予承认其在外学习的学分, 并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相关学籍处理直至取消其在南京邮电大学申请学位的资格、取消其学籍。
2.联合培养起始时间原则上只能安排在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取得规定学分并即将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之时。
3.联合培养时间一般不得延长。确因研究工作需要,需延长联合培养时间,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即本人提出申请(含对方提供的证明原件)、指导教师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不能再申请延期。到期未办妥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者应按时回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国(境)外时间超过原定时间一个月以上者,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未办延期手续或延期申请未经批准,逾期超过三个月,取消研究生学籍。
(四)办理程序
拟公派出国研究生到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财务处、图书馆签字后,凭收到的正式邀请函或联合培养协议书及《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出国申请表》,到研究生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私出国
(一)自费出国留学
在校研究生经批准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在办妥离校手续后其档案、户口转回入学前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二)办理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后,到研究生部领取并填写《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
2.审批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学院及学生处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3.办理离校手续。
三、所有出国(境)从事学术活动的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外事纪律,必须遵守所去国(地区)的法律。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