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20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成绩管理,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我校工程硕士课程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南京邮电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生部作为学校的职能部门,实行宏观管理;各学院作为工程硕士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课程安排与成绩管理;在工程硕士学员较多,具有较好教学条件的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建立培养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养过程中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三条 工程硕士课程由各学院在制定各领域课程设置方案中拟定,并报研究生部,由学校相关机构批准实施。
第四条 申请新开课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要性:符合工程硕士培养目标;
2.新颖性:反映学科发展和生产技术前沿;
3.系统性:内容相对稳定,体系完整,不是现有课程简单的更名、分解或补充;
4.可行性:任课教师的教学与研究水平以及教学组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稳定性:为保证课程教学的稳定,一般要求新开课程同时有2个以上老师能够担任,避免因人设课。
第五条 工程硕士新开课程的申请与审批。
1.工程硕士新开课程的申请程序:由任课教师填写《教师开设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申请书》并提交课程大纲(电子版),提供一本开设该课程的教材或参考书目样本。《教师开设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申请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通过后列入工程硕士课程设置。
2.研究生部受理开课申请时间为每年十一月中旬。
第六条 原有课程任课教师因故不能开出时,由其他教师接任该课程前应填写《教师开设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申请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章 任课教师资格与课程教学要求
第七条 工程硕士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开设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对课程内容理解深透,并具有跟踪学科发展、适时更新教学内容的能力。
第八条 工程硕士课程任课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获得硕士学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2.获得博士学位、从事过与开设课程相关的课题研究。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不宜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准将授课任务未经学院同意而随意转交给他人,不能随意停开或更改开课时间。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学院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秘书应不定期检查课程考勤、上课纪律,主管院长应不定期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进展和教学质量。研究生部将适时组织对各门课程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有漏课、上课迟到或早退等行为者,按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课程大纲
第十一条 工程硕士课程教学大纲是工程硕士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进行教学、编订教材的指导性文件,是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课程必须有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大纲应准确界定与前后课程的衔接分工,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先进性,有利于实施知识、能力、素质一体化教育。大纲编写要规范、文本设计科学美观。
第十三条 课程大纲包括课程简介、中英文课程名称、课程类别、开课学期、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姓名、章节安排、教学方式、考核方式以及参考书目等。
第十四条 课程大纲中的课程编号为7位,前2位(12)代表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第3-4位代表工程领域,最后3位为课程序号。工程领域类别代号为:01为电子与通信工程类;02为计算机技术类;03为软件工程类;04为光学工程类;05为仪器仪表工程类;06为集成电路工程类;07为控制工程类;08为项目管理类;10为数学类;11为公共类。
第五章 课程学习与考核
第十五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计划,应根据各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和委托培养单位的不同需求统一制订。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分至少修满32学分。
第十六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若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请假并提交书面申请,所缺课程及作业由本人按照老师的要求自学完成。凡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将被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计“0”分。本人可提出重修申请,申请手续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可以是闭卷或开卷,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课内笔试方式。选修课程的考核,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十八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应严格遵照《南京邮电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凡课程考核时被发现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计“0”分,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成绩在60 分以上为合格。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学习情况。
第二十条 若课程成绩不合格或登记“旷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可跟下一级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者需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全过程学习并参加考核。因课程停开或延期等造成课程无法重修的,经学院同意可改选相近课程并报研究生部。
第二十一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若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但必须提交相关证明,并填写“工程硕士生缓考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可参加下一次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入学前三年内已在本校参加工程硕士课程旁听且考试成绩合格又符合培养计划要求的学生,可在课程授课后二周内向培养单位提交免修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允许免修免考并认同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硕士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核后十天内(特殊情况一个月内)完成试卷的评分工作,并将一份签字的成绩报告表连同试卷交学院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秘书。
第二十四条 学员成绩因故需要修改,应在任课教师向学院递交成绩后一个月内完成,逾期一律不予修改。成绩修改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持试卷和修改说明,到学院修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学院负责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秘书具体管理。学院负责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教学秘书在研究生修完学习计划确定的所有课程、提交开题报告前,综合该工程硕士研究生所在班级总成绩并加盖学院章报研究生部。
第二十六条 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试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学院负责保存。工程硕士研究生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试题和答卷报送教学秘书处统一保管,试题和答卷一般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课程成绩从开始课程学习之日起至申请论文答辩止五年内有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