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指导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是培养方案的具体体现和落实,是组织教学、制定授课计划、编写教材(讲义)以及教学评价的主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大纲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
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及国家教育法规,应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学科教指委的规范要求,符合相关专业认证要求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选择教学内容,注重课程与课程之间的联系、交叉,减少与其它课程的重复。
第四条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应力求文字严谨,意义明确扼要,名词术语规范。
第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应配合培养方案每四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每两年做一次调整。新增课程应及时制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课程教学大纲制(修)订程序
1. 课程教学大纲的制(修)订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教务处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课程,向课程所属学院(部)提出编制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2. 各学院(部)应根据学校要求,确定编写人员(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课程所涉及领域进行过系统研究的教学业务骨干担任主编),按照统一格式起草课程教学大纲,并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定稿,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与管理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一经确定,须严格组织实施。经批准执行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组所有任课教师都必须遵循,并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备课、安排教学进程和授课。
第八条 为了保证课堂教学的连续性、稳定性,课程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变动。如因知识更新、实验设备更新等原因需更改教学内容,均属更改课程教学大纲,需履行相应的更改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课程教学大纲修改与调整的一般程序:
1. 开课学院(部)填写课程教学大纲修改申请表,说明调整原因和具体的调整方案,调整幅度大的需另附课程教学大纲全文。
2. 开课学院(部)对书面申请签署意见,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审核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3. 教务处对书面申请签署意见,由分管处长审核并签字、盖单位公章。
4. 申请表复印件返还申请学院(部),申请原件留教务处备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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