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艺术学院自用资产的管理制度
 
发布者:传媒与艺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次数:245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自用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 〔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系(部)、实验中心。

第三条自用资产管理指学院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使用、保管、维护、清查盘点、处置、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四条学院成立了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实际领导,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各系部主任积极配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结构体系。

第五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班子负责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对学校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六条资产使用单位、个人应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国有资产购置预算,并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根据经党政联席会批复的预算和资产配置明细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第七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材料物资等的购置要严格执行立项、申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并及时进行财务报销。

第八条外购资产验收后,资产使用单位、个人应及时填写入库单,至学院资产管理员处进行入库审核,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

第九条学院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入库或移交的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目清晰,账物相符。

第十条 资产领用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学院党联席会批准,必须及时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资产领用调拨手续。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单位、个人配合学院资产管理人员对领用资产的安全、有效利用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了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日常业务的组织协调。资产管理员变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变动手续。交接手续未完成,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变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国资处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保管)人对名下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使用(保管)人员因调动、离职、退休等调离学校时,学院负责将其所用资产按规定收回,并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人员负责;资产损坏或根据资产设计及技术要求需定期进行维修的,维修费用根据维修原因、经费预算等,由事故责任人、学院负担。

第十五条学院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院各部门、个人进行资产盘查,保证国有资产账实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对于非正常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