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事务
赴台港澳地区交流返校后核销具体事项
时间: 2015-03-24    阅读数: 4378

赴台港澳地区交流返校后核销具体事项

1、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补贴标准和范围,严格遵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赴台港澳地区审批严格按照《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报销请填写《南京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汇总表》


2、教职工个人办理因公报销时,须出具:

(1)由南京大学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任务批件

(2)经审核的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校内审批表

(3)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邀请函;

(5)需要报销的相关票据


3、团组办理因公报销时,须出具:

(1)由南京大学或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任务批件;

(2)经审核的《南京大学因公团组临时出国(境)任务和财务预算审核意见表》;

(3)能证明出入境时间的材料(如登机牌或证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4)需要报销的相关票据。


4、关于住宿费用报销,只报销房费,网络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报销。


5、关于城市交通费用报销,香港、澳门地区的交通只报销往返旅费、落地当天机场到酒店及离开当天酒店到机场的交通费。台湾地区除往返旅费、落地当天机场到酒店及离开当天酒店到机场的交通费外,还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6、关于伙食补贴,如邀请方不提供伙食,则可领取伙食补贴,餐费可选择实报实销,但不能超过伙食补贴标准,或选择统一按伙食补贴发放。原则上不报销宴请费。


7、关于公杂补贴,公杂补贴系包干使用,范围包括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8、学生办理核销手续,如导师或院系需要给学生发放补贴,请提供书面说明,同意让学生享受教师同等或部分待遇,并注明发放补贴的经费卡号,由经费负责人签字,院系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