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京大学国际化工作处 学生交流办公室!
流程概述
 
 
 
 
请登录国际处学生交流科主页http://stuex.nju.edu.cn/, 关注“通知通告”栏目,随时关注外国各高校发布的项目信息通知,以便及时获取资料、办理报名申请手续等。
 
请有意报名海外交换项目的同学仔细阅读交流学生须知,及交流学习期间须知交流期结束须知具体的报名手续、申请程序、录取手续请见我们网页的出国留学”----“具体流程”栏目。
 
1. 交流生定义:“交流学生”指由南京大学派出到与之有校际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外大学进行交流学习的学生,含:交流生(exchange students,免学费)和访问生(visiting students or fee-paying students,自费)两种。交流学生只能在南京大学获取学位,不以获取接受大学的学位为目的。
 
2. 交流时间含短期长期两种。长期项目的交流时间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短期项目的交流时间为三个月以下。对于免外方学费的长期交流项目,南京大学注册学生本科四年内只限参加一次。所有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原因申请延长交流期限;若需申请,须遵循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相关规定。
 
3. 报名参与交流的学生须遵循本校选拔交流学生的流程和结果。学生在报名参加交流时,须签订《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责任书(在学生交流科网页“下载中心”下载表格)该协议“监护人”一栏,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代签。
 
4. 在获得南京大学推荐或国外大学及机构录取资格后,学生未经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否则学校将取消学生在南京大学学习期间参加其他国际交流项目的资格。
 
5. 如果确实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要求退出项目,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退出申请书》(在学生交流科网页“下载中心”下载表格),由本人、所在院系的辅导员及教学院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处签字盖章后,递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研究生培养办、以及国际处学生交流科备案。
 
6. 交流学习期满,学生须按时返校。学生不得擅自延长交流期限或者滞留他国。违反该项规定的学生,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7. 若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要求,则延期学生须出具外方学校同意该生延期的证明,须外方大学的相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提供电子版扫描件证明;并且须填写《南京大学国际交流学生延期申请书》 (在学生交流科网页“下载中心”下载表格),由本人、所在院系的辅导员及教学院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处签字盖章后,递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研究生培养办、以及国际处学生交流科备案。
 
8. 延期学生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向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延长学习期限且获得批准后,学生原先签署的《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责任书》的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适用。延期学生在批准延长的学习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南京大学的返校手续。学分转换须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联系办理。
 
9. 获得录取的所有交流学生学籍仍在本校,交换生在对方大学交流期间产生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需自行承担;访问生需要按照对方学校的规定缴纳包括学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10. 获得录取的学生需自行办理宿舍申请、签证申请、课程选择、健康体检、置办保险等个人事宜。关于课程选择适宜,须事先在申请国外大学之时征得本校所在院系相关负责老师的意见,以备回国后学分能够顺利转换。
 
11. 一般情况下,国外大学(尤其日本高校)会要求学生在出国前办理好健康证明境外医疗保险,请学生务必遵照各个项目具体要求执行。体检报告表格请至对方大学网站下载,到南京市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进行体检。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号。
 
12. 所有交流学生在办理签证前须下载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出国人员审批表》(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表格是不同的。) (在学生交流科网页首页的“下载中心”下载)进行填写,并在相关院系和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请于出国前将审批表连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并交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入境管理科(仙林校区扬州楼818室)。
 
13. 通常情况下,接收学校不负责接机事宜。若有需求,请学生提前和对方大学联系提出请求并支付相关费用或自行解决。
 
14. 交流生返校后,须在一个月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交流科提交《交流总结》(中文),回顾其交换生活,详细描述交换学校的学习、生活和管理等情况。要求:字数在2000字以上,宋体小四,单倍行距,附至少2张彩色照片。图片格式:jpg格式,图片最低分辨率:450dpi,图片大小:最好为横长型。提交报告后方可领取交换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提交邮箱:stuex@nju.edu.cn
 
15. 关于学分转换的事宜,须遵守本校院系和教务处的管理规定。对方大学通常在交流结束后将学生成绩单直接寄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完毕《交流总结》后,方可领取交换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16. 学生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 学生通过个人渠道或其他非校际合作性质的项目出国或出境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三个月以下),必须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参加交流。学生交流名单应由所属院系及时报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17. 若学生计划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超过三个月,需同时征得所属院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学生自主出国(境)交流学习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所属院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应对学生做好跟踪管理。
 
18. 其他未尽事宜,由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