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财政性科研项目 结题及校内预研项目管理办法


南  京  大  学

南字发〔2016153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关于财政性科研项目

结题及校内预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政性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和校内预研项目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关于财政性科研项目结题及校内预研项

目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2016119

附件


南京大学关于财政性科研项目结题及

校内预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政性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和校内预研项目管理,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文件的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管理、校内预研项目立项及结余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校内预研项目立项等管理工作。

(二)科研经费管理中心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院系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校内预研项目立项以及结余经费使用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五)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的相关手续。根据本办法申请并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各职能部门、院系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校内预研项目管理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题管理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相关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需在约定时间提前向科研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需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对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按时、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料,完成结题手续。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所在院系向科研管职能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结题相关手续。

第七条 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院系审核,科研管理部门批准转入校内预研项目。

第八条 结题后项目经费长期挂账,或没有通过院系、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立为校内预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学校将收回经费统筹安排、管理。

第四章 校内预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校内科研预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科研课题的纵向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实际需要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交校内预研项目的相关目标任务和预算,所在院系审核,科研部门审批。

第十条 校内科研预研项目经费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后续研究工作或新项目的预研工作,由院系监督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11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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