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组织(推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国合专项”)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规范国合专项项目验收与重大事项调整的工作流程,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制定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1、2)。

国合专项自设立以来,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在各组织(推荐)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随着国合专项经费规模扩大、项目数量增多,对各组织(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在项目管理与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存在“重申报立项、轻监督管理”等现象,不利于国合专项的实施与发展。组织(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和申请重大事项调整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在任务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截止日期到期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填写和提交验收材料。

(二)组织(推荐)部门未能跟踪了解项目到期情况,所承担的项目验收组织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月度验收计划。

(三)承担项目验收任务的组织(推荐)部门在验收会前未按要求组建评议专家组,如:违反规定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名评议专家组成员;组建评议专家组后,名单未及时提交国合办审核;当名单存在不合理之处被国合办退回后,未能及时调整并重新提交国合办审核。

(四)验收会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在一个月内登录国合专项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完整电子版验收材料。

(五)验收会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组织(推荐)部门未及时将完整纸质版验收材料递交国合办审核并归档。

二、重大事项调整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组织(推荐)部门未能跟踪项目进展情况,特别是不了解项目执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提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请重大事项调整。

(二)项目需申请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在项目截止日三个月前按要求及时报送申请。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考虑不周、不够慎重,多次或多处提出涉及考核指标、合同内容等的调整申请。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或执行过程中考虑不周,多次提出延期申请。

(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或执行过程中对项目涉及单位、人员考虑不周,多次或多处提出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中方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或其他参与人员、外方合作单位等变更的申请。

为保障国合专项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推荐)部门的违规行为将记入国合专项绩效考核系统,并于年底通报。

请各组织(推荐)部门根据细则规定,在项目验收、重大事项调整的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督促、监管和检查。请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对照细则规定,在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合作任务与内容、预期目标与考核指标等方面慎重考虑、周密计划、科学设计。

现将细则印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511823)。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司将进一步修改实施细则并在国合专项网站()上发布,请各单位注意根据最新版本的实施细则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验收组织程序及实施细则》

2.《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实施细则》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