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字发[2003]87

 

各院系、各单位:

江苏省科技厅从2003年起,将对包括我校在内的四所部属高校等七家重点实施单位试行计划单列,赋予其项目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的权限和责任,包括承诺必要的匹配经费,每年由省科技厅直接对我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南京大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二○○三年六月三日

 

 

 

 

 

 

 

南京大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部分,以及其他省专项计划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  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五条  校科技与产业处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报告。

(二)  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三)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  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五)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  对项目承担院系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院系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  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二)  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三)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校科技与产业处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  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 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 接受省科技厅及校科技与产业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 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 如有长期出国任务,需提前通知院系领导,并提出书面申请报校科技与产业处。

(八) 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院系及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评价和预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不能完成项目计划的,承担院系要及时报告校科技与产业处。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院系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校科技与产业处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方可调整。如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博士后出站、退休等原因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所在院系必须确定后续人员并对项目进展进行关注,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如有课题负责教师短期出国,院系应确定合适人选,做好负责教师出国时间内的科研工作,确保课题进度达到合同要求。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十条  实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院系应按要求报送“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  执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院系应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对承担院系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校科技与产业处配合省科技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及有关专项计划管理处室分别对项目承担院系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项目承担院系,考核内容有:

(1)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2)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3)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承担院系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院系及项目负责人,校科技与产业处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受理。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院系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省拨经费,并且以后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不能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交中止项目申请报告,说明原因,并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经承担院系讨论批准、科技与产业处备案后,报省科技厅核准。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科技与产业处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院系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