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本会的名称:

(一)中文名称:南京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南大科协。

(二)英文译名:Nanjing University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NUAST)。

  第二条 本会是在南京大学党政领导下,由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校党政联系教师、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发展教学和科研事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促进教学、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双百”方针,开展学术交流;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江苏省科协和江苏省高校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和南京大学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63号,邮政编码分别为:210093和21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促进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三)指导在校研究生和大学生科协的工作,积极支持本科生、研究生、青年教师开展学术活动,科技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献身科技事业; 

(四)支持校内各学术团体的活动,协调校内各学术团体以及各级学会(研究会、协会)之间的关系;

  (五)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表彰奖励科技活动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举荐人才,征集、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

(六)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我校二级学术单位以及挂靠在我校、承认本会章程的科协系统、社科联系统所属各级学会(研究会、协会),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维护会员自身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报学校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推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六)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八)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并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因任职变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继任者接替,但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报学校批准。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职;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离任主席,经常务委员会提名,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主席。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 学校行政拨款;
  • 上级科协补助;

(二)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资助;

(四)其他来源。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学校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京大学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