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大学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
为了加强我校农业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安全管理,从源头控制转基因育种材料非法流失,根据国家《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南京大学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管理规定》(试行),以切实做好学校农业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安全管理工作,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
2013年11月7日
附件:
南京大学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转基因田间安全管理,从源头控制转基因育种材料非法流失,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农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指南》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南京大学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南京大学所属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校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学校负责转基因研究管理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学校转基因研究的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具有高度危险。
第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的单位或课题组,必须事先向该实验室所在的依托院系申请,相关院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通过后,再经由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向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江苏省农委和农业部上报,上级部门经过审核和安全评价后发放相应等级的田间试验许可证,各转基因实验单位需凭许可证方能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工作,无田间试验许可证不得进行转基因植物的田间试验。
第五条 从事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的实验室和研究团队必须具备与安全等级相应的安全措施、规范和设备,并由专职技术人员具体进行试验;有关研究团队和院系须对田间试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了解生物安全管理的职责、措施和要求。
第六条 校转基因安全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委托田间基地所依托的院系制定计划,对田间试验基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处罚。
第二章 安全控制措施
第七条 田间试验安全管理目标:
(1)防止基因传播到自然环境(如花粉漂移);
(2)防止在环境中残留或产生后代;
(3)防止引入饲料或食物链。
第八条 所有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基地均须做好农业转基因生物(包括种子、植株等)的贮存、转移、运输以及销毁、灭活工作,既要有预防控制措施,又要有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监督记录和档案备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和管理。
第九条 安全等级Ⅰ的控制措施
采用一般的生物隔离方法,并将试验控制在必需的范围内。
第十条 安全等级Ⅱ控制措施
除同安全等级Ⅰ的要求外,还要求:
(1)在试验区建设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人、畜随意进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牌,保护公众知情权;
(2)采取适当隔离措施,建立如玻璃温室、网罩、栅栏、屏障等物理隔离,防止人员、禽畜或昆虫的进入。水生生物必须控制在人工水域内,堤坝加固加高,进出水口设置栅栏,要防止水生生物逃逸,确保试验生物10年内不致因灾害性天气而进入天然水域;
(3)采取一定的生物隔离措施,将试验地选在转基因生物不会与有关生物杂交的地理区域,保证空间距离隔离和时间隔离。在与相同植物的空间距离隔离上,要求水稻、小麦、大豆达到
(4)对使用过的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以外的残留植株应集中灭活销毁,包括过量的植物材料、连根拔出的自生苗、疏花过程中摘出的花朵等,对土壤、水池等须进行彻底的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残留和存活和进入饲料或食物链。试验材料的运输、器具的清洁、繁殖材料的贮存均须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对试验点残留材料要进行彻底销毁;
(5)收获后试验点应依据植物种类制定监控期(休眠期),不得种植同一物种的植物,开花前须销毁任何可能为转基因植物的自生苗,防止产生后代。
第十一条 安全等级Ⅲ、Ⅳ控制措施
除同安全等级Ⅱ的要求外,还要求:
(1)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严禁无关人员、畜禽和车辆进入试验区。根据不同试验目的配备专用温室、网室、人工控制的工厂化养殖设施、专门容器以及有关杀灭转基因生物的设备和药剂等;
(2)对试验所用的工具和有关设施及时进行清洁与消毒处理。防止转基因生物带出试验区,利用除草剂、杀菌剂、灭剂消灭与试验无关的植物、昆虫、微生物及啮齿类动物等;
(3)采取最有效生物隔离措施,防止有关生物与试验区内的转基因生物杂交、转导、转化、接合寄生或转主寄生;
(4)采取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如利用环境(湿度、水分、温度、光照等)限制转基因生物及其产物在试验区外的生存和繁殖,或将试验区设置在沙漠、高寒等地区使转基因生物一旦逃逸扩散后无法生存;
(5)严格控制试验规模,必要时可随时将转基因生物销毁;
(6)试验结束后,收获部分之外的残留植株应集中灭活销毁,畜栏、土壤等应进行彻底的消毒和处理,以防止转基因残留和存活;
(7)安全控制措施应当向江苏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应急措施
安全等级Ⅱ、Ⅲ、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废弃物处理和排放之前须采取严格、可靠措施将其销毁、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如发现转基因生物扩散、残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及时向校转基因安全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1)转基因生物发生意外扩散,应立即封闭事故现场,查清事故原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生物继续扩散,并上报有关部门;
(2)对已产生不良影响的扩散区,应暂时将区域内人员进行隔离和医疗监护;
(3)对扩散区应进行追踪监测,直至不存在危险。
第十三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田间试验的实验室或研究团队要建立完整的生物安全管理档案,包括:
(1)实验室和田间基地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文件;
(2)田间试验定期检查计划及检查结果的记录,对违规情况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3)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计划、培训考核的记录、培训教材等;
(4)田间试验全过程生物安全管理记录,包括图片、表格等。
第十四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试验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田间基地要积极支持、配合接受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依托院系的监督检查,同时还须接受上级部门包括农业部、省农委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责成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依托院系对转基因田间试验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主要检查相关研究团队是否按照农业部批准的规范和要求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特别是安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转基因植物田间试验安全管理的有关管理部门须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转基因试验资格,中止试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检查方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检查采用研究课题组自查与职能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课题组按照《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自查表》,如实填写田间试验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人员通过询问、查阅与试验有关的档案、记录、资料及要求研究课题组就有关安全问题作出说明;同时按照田间试验检查计划到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安全检查工作表》,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监控措施或建议,上报校转基因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根据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详细情况和安全控制措施确定田间检查的时间。检查要在播种期、生长期(异交作物、常异交作物应在开花前)、收获期或试验结束后四个时期内进行。检查人员除按农业部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外,可根据不同生育期,确定检查内容。
(1)播种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保存地点与方式、出入库交接手续、包装方式、试验地点、试验面积,根据试验方案检查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剩余试验材料的处置情况等;
(2)开花前。主要检查作物环境安全试验记录,包括试验方案、田间调查记录、试验报告等;隔离措施设置,包括试验边界标志、隔离带、花期去雄、去花、套袋、花期不遇等情况,以及试验范围等;
(3)收获期。主要检查试验材料的收获、保管、处置及植株残留物的灭活处理情况等;
(4)试验结束后。主要检查自生植物的去除措施及残留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转基因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京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