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的管理,提高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科研成果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课题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本办法包括从项目指南或招投标信息发布到结题验收期间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环保科研课题实施地点须在江苏省范围内,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如有特殊需求,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二年。实行招投标的课题,按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获得其他经费资助并作为省环保科研课题管理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省环保厅根据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研究制定下年度环保科研课题指南或招投标信息,并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发布。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六条 申报或投标单位须在我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信等级,具备较好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课题实施条件。

报课题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实际主持该课题研究人员,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课题任务,原则上无其他在研的省级环保科研课题。

申报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年度课题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根据课题申报指南填报《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设计书》(附件1),对课题的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如能提供配套经费和其它支持条件的,应做出承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查新报告或经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技术方和应用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各级环保、财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受理单位。

在宁中央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科技部门汇总后送受理单位;在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受理单位;其余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汇总后送受理单位。

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为省环保科研课题申报材料受理单位。省环保厅及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不受理申报人自行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 课题审核

第九条 材料受理单位对课题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纳入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项目库。

第十条 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项目库中的课题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评估。评估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对评估情况及结果保密。

第十 根据评估情况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相关课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二条 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助的课题名单、具体研究内容及经费,制定年度环保科研课题计划。课题按重要程度、经费额度等分为重点环保科研课题和一般性环保科研课题。对列入重点环保科研课题的,省环保厅进一步组织专家进行开题审查,优化、细化课题方案。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与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签订《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合同》(附件2),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合同签订后,课题申报单位即成为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根据环保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合同规定及时拨付经费。属分期拨付的,视进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五章 课题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为环保科研课题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源保障。课题负责人认真组织课题实施,确保课题按期完成。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课题实行“课题—子课题”两级管理。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经费使用合同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重点环保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每3个月申报一次课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一般性环保科研课题承担单位每半年申报一次课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重点环保科研课题及在宁省属以上单位承担的一般性环保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由课题承担单位直接报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其他一般性环保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由课题承担单位报所在地省辖市环保部门,经审定后报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及时将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省环保厅。

课题项目按规定时间到期后,省环保厅对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课题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考核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有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及其它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调整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并报省环保厅审批。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采取验收方式。课题完成一个月内,课题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填报《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附验收材料,经所在地省辖市环保审核同意后,报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初审;在宁中央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由所在单位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初审;在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初审。验收工作由省环保厅或委托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当地省辖市环保部门组织进行。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验收材料包括课题工作报告、课题技术报告、课题经费决算表及相关的学术论文、用户意见、监测报告等。

验收工作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将《江苏省省级环保科研课题验收证书》(附件4)及验收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报省环保厅,经批准同意后,正式结题。

第二十条  到期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预审后,报省环保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的技术成果由课题承担单位和省环保厅共享,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鼓励环保科研成果转让或转化。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预算(计划)下达后,课题承担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与省环保厅签订经费使用合同的,省环保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停止有关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环保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课题经费,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㈠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经费;

㈡经费使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课题未启动实施;

㈢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

㈣到期未完成研究任务,且又不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在推荐省环保科研课题时,有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等行为的,通过有关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从次年起2年内不再安排省环保科研课题。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未执行回避制度或在课题评估中徇私舞弊的,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省级环保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苏环计[2005]39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环保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