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字发[2010]128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我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意见》(教重[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985工程”(2010-2020年)建设规划与改革方案,特制定《南京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南京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建设目标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意见》(教重[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985工程”(2010-2020年)建设规划与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2010-2020年)建设目标是:到2013年,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方面形成显著特色,文、理、工、医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际知名高水平大学水平。到2020年,大部分学科在国内居于领先,部分学科接近世界一流大学水平,若干学科方向达到世界一流。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师资队伍水平等若干关键指标基本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的水平,力争使南京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任务包括学科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二 机构职能
第五条 南京大学“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我校“985工程”建设中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定期听取相关管理部门汇报,领导、统筹、协调“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985工程”领导小组下设的“985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校“985工程”建设中的规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和验收评估工作,及时协调处理“985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重大支出进行审核。
第七条 南京大学“985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我校“985工程”建设的重大政策和重要举措等提出咨询意见,提出并推进专题研究,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建设计划与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条 相关院系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专家委员会,在项目提交学校前对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预算进行审议,对项目执行提供学术咨询和过程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不得由项目负责人兼任。
三 组织实施
第九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南京大学“985工程”(2010-2020年)建设规划、改革方案以及下达的年度预算数组织实施。
第十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发展型与改革型两类,发展型包括学科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改革型包括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学科建设项目由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为规范项目管理,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应制订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一)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控制数,按照“985工程”(2010-2020年)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和上年度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确定各类项目预算数。
(二)发展型项目预算根据学校“985工程”(2010-2020年)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其中学科建设项目由院系根据院系规划与发展目标填报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和《年度计划表》;改革型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在与院系充分互动基础上,明确改革思路,组织各类项目,填报改革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年度计划表》。
(三)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类项目进行论证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相关院系和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 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985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南京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学校将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 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对“985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和评估结果,对建设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度末期,各建设项目对照项目目标将年度建设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向学校提出年度报告,由学校组织专家评估;未完成计划的项目,学校可以将剩余资金纳入下年度建设预算或由学校统筹调配使用。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各项目需向学校提交总结报告,由学校“985工程”专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
六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大学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