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实施“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的通知
南字发[2009]191号
有关院系、单位: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精神,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和我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我校将围绕国家重大目标和重大社会需求,开展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积极支持具有自主创新思想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尤其是重点支持优秀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为提升我校相关学科的可持续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校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支持对象一般为40周岁以下的教师,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其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建设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建立有利于科学研究、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良性发展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拟支持的项目的研究方向包括国家目标与需求导向的研究、交叉和新兴学科研究、自主创新探索研究。项目类型及其要求如下:
1、重点项目(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以支持学科团队为主,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拟设项目数不超过15项。
2、引进国海**家家学者专项:从国外直接引进专家学者,在聘期内可获得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经费资助。拟设项目数不超过20项。
3、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培育基金):以培育优秀人才为主,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拟设项目数不超过80项。
4、小额项目: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校开展合作研究,申请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我校在站博士后申请与合作导师研究课题相关的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5、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建设优秀类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目标,面向已在建的我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成绩,每年给予每个实验室50-100万元的运行经费项目支持。
6、重点科技专项建设:根据学校科技发展的需要,实施科技重点研究、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等专项。
7、人文与社会科学专项建设:根据学校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发展的特点,重点支持面向具备创国内外特色的理论性研究和探索性的项目或部级文科研究基地的建设。
上述各类项目分别由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实施。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支付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一般项目与小额项目一般不设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等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提取管理费。
“基本科研业务费”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工作。项目经费结余严格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预算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当年项目执行的经费结余一律上交学校。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科技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