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管理条例(试行)
南字发[200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提高我校科研的国际化水平,促进我校与境外相关机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加快我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南京大学(或院系)与境外的相关机构联合成立并挂靠在我校(或院系)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与香港和澳门地区合办的科研机构适用本条例,与台湾地区合办的科研机构将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成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拟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的院系,应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交《南京大学与境外合办科研机构申请书》和与境外合作单位的协议书(相关文件下载网址:科学技术处scit.nju.edu.cn,社会科学处skch.nju.edu.cn)。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在收到申请报告后,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送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编制委员会讨论审定。经我校和境外合作单位法人或代表签字后,机构方可正式成立。
第六条 机构成立时间以双方法人或代表签字之日起。
第三章 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机构成立后,应立即制订各种规章制度,规范机构的运作。
第八条 机构的日常运行由中方和境外合作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共同负责。
第九条 有条件的机构应成立5-7人由国内外本领域知名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研究方向、论证发展规划和科研选题、讨论本机构建设中的重大学术和技术问题。
第十条 机构日常运行所需资金、人员、用房、设备原则上应由挂靠院系和境外合作单位自筹解决,对于学校重点发展的学科建设方向的机构,学校将统筹考虑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条件支持。
第十一条 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私立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是机构科研业务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机构涉外事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 机构挂靠院系应定期分别向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和境外机构提交考核与评估报告,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涉外事务报告。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考核与评估报告,境外合作单位对机构的考核与评估按双方协议进行。
第十四条 我校与境外合作方对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经协商,可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来组织对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处或社会科学处在校内公布双方对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结果。对未能通过考核与评估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机构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发生重大调整需变更机构的名称,经境外合作单位同意由挂靠院系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连续二次未能通过双方(或邀请第三方)组织的考核与评估,且不能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机构,经与境外合作单位协商,学校可提出警告直至撤销。
第十八条 当机构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失去存在条件时,学校将依法按有关规定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条例由学校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科研机构境外合办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