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哲学系系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系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促进科研资源高效整合,提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合作交流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学术创新,现结合学校和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级科研机构由我系自行设立,参照《南京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成立
第三条 拟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2.有学术造诣高、学风正派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3.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重要科研项目的能力,有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资料和经费等支撑条件,有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拟成立的科研机构,应聚焦国家和地方基础科学前沿领域,组织相关研究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鼓励和支持在交叉学科前沿领域成立科研机构。原则上不支持在同一研究领域设立多个科研机构。科研机构研究队伍中的教学科研系列人员一般不少于3位。不予单独建制,自筹经费,不另配用房。
第五条 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由负责人填写《南京大学哲学系系级科研机构筹建申请书》,经二级学科同意后送系分管科研副主任审核。科研副主任审核通过后提请系学术委员会对该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基础条件等进行调研和审议。审议通过,报系党政联席会审批,正式发文成立。科研机构成立时间以正式发文时间为准。
第六条 对于和外单位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须签订明确的合作协议,包括共建目的、研究方向、任务目标、共建方式、条件保障、共建期限、各方权益与义务、纠纷仲裁处理方式等。
第三章 管理和运行
第七条 科研机构可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申请和承担科研项目、进行项目洽谈和组织学术交流等。科研机构聘请校外人员作为兼职研究人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科技合同或合作协议等),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研机构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和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不得私立银行账户,不得擅自设立子机构或附属机构。
第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负责制,接受系党政的指导和管理,系党政负责:
1.监督管理科研机构中的师德师风建设;
2.对科研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指导并协助科研机构筹建工作,推荐科研机构负责人;
3.提供科研机构建设运行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学术科研活动;
4.履行监督职能,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发展中的问题,做好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职在编教学科研人员,主要职责是:
1.规划和实施科研机构建设方案,积极申请科研经费,培养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学术活动,完成科研机构既定任务和目标;
2.负责科研机构日常运行和管理。建立健全机构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推进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3.向系党政汇报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接受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4.对科研机构所有成员相关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更名、撤销,变更负责人等重要事宜,须向系党政提交书面申请,审批程序与科研机构成立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除联合共建另有协议约定外,科研机构的经费、资产、科研成果及转化等均纳入系党政统一管理,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为南京大学哲学系。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撤销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实行年报制度。每年由机构负责人上交年度建设情况汇报,作为考核评估基本依据。
科研机构成立后,每5年为一个工作周期。每个工作周期的第3年实施中期自评,并将评估结果上交系党政。每个工作周期结束后,由系党政组织对科研机构的评估,评估主要考察科研经费使用及效益、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与贡献以及管理运行等情况,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工作周期。评估基本指标由系党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撤销:
1.不提交年度建设情况汇报;
2.不参加考核评估或考核评估不合格;
3.在科研机构负责人需换届或变更时,无新的负责人;
4.科研机构负责人或系党政提出撤销申请;
5.违法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由哲学系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哲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