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免税法规

发布者:gnd005897发布时间:2016-03-25浏览次数:2418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4年2月21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关于发布第四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盈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南京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优惠有效期所属纳税年度2013-2017。(苏财税[2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