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大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信息化项目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实施质量,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涵盖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
1.使用校园网 IP 地址或南京大学域名nju.edu.cn 的各类各级网站;
2.多用户使用或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
3.与一卡通有关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4.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类别不在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之列:
1.购买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
2.小规模软硬件升级或扩容;
3.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南京大学 为责任单位的项目;
4.以个人名义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以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安全可控、 协调发展为原则,注重功能实用和开放共享,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与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和实际运行予以监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 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
(二)项目论证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项目申请组织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三)项目立项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 项目立项后,相关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采购,项目建设合同中 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 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 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 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三)项目支持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工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协助推广。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 目责任单位的在编人员,负责具体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如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变更备案。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 项目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系统设计书、 技术报告、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二)验收组织 根据验收申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参与验收。
(三)项目终结 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责任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项目终止 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有权予以终止。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需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同类项目立项论证的参考内 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经费的统一预算、统筹管理。信息化项目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提交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未经许可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取得的信息化成果,项目责任单位应保障其正常运行,有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应逐步推进信息化成果在更广范围内共享。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