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条例(试行)

时间:2015-09-25浏览:11061

 
为提高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推动学校博士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博士后考核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为考评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和工作绩效,博士后在进站满一年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
1、流动站所在院系应成立3-5人左右的考核小组,负责对本院系博士后的科研业绩和工作态度进行阶段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2、考核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应予退站。
3、中期考核应在博士后进站一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博士后在期满出站时,流动站须对其进行出站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博士后出站时的科研成果达到学校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其考核结果可定为“合格”;在站期间工作表现优异,科研成果突出者,其考核结果可定为“优秀”。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发放博士后证书,“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四、博士后应于每年年底参加流动站组织的年度考核工作,流动站将考核结果报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五、企业博士后的考核工作按由企业和流动站共同制定的相关考核协议执行。
六、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