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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5-09-25浏览:45793

 
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1、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2、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人力资源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在站管理、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组织申报等工作。
3、各流动站所在院系应成立由院系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全面负责本院系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实验条件。
二、流动站和博士后合作导师
1、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2、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
3、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要与自身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相结合。凡承担有重大课题及项目的在职教授可优先招收博士后。
三、博士后申请与录用
1、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3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工作,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不低于我校本学科博士学位授予的量化标准。
2、申请者应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提交个人申请并向流动站提交本人工作和学习简历、专业专长、科研成果、入站后研究工作计划等材料。经院系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筛选、人力资源处审核和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通过,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由校人力资源处发出录取通知书。
3、博士后进站采用集中受理方式,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前十天(节假日除外)为进站受理时间。
四、博士后日常管理
1、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内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统招博士后应按时将工资、组织、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入我校。
2、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
3、博士后进站三周内须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各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按工作协议进行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必须征得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的同意并报学校批准。
4、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将南京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5、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如确因课题需要申请延期者,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2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后,交校人力资源处审核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出站手续者,按自动退站处理。工作业绩突出,提前完成研究任务的,经合作导师和院系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21个月。
6、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2)学风不正、弄虚作假者;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者;
(4)出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6)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退站博士后不再适用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7、博士后工作期满须提交出站报告,经院系和学校考核合格后,方可出站。博士后出站报告应交校人力资源处存档。
8、博士后退、出站时,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退出学校提供的公寓住房和其它设施。如占房不退或未及时退还其它设施的,按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公寓租赁契约相关条款处理。
五、博士后经费及科研基金申请
1、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地方政府、学校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共同筹集,由学校统一规划使用。其中3%的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运行经费、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2、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均须申报国家、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其中,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是博士后获得科研资助的主要途径。
六、博士后工作考核和奖励
1、各流动站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对博士后实行目标管理。
2、博士后应接受学校、流动站及合作导师对其日常学习和研究工作的考核。考核包括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3、为鼓励博士后积极从事研究工作,表彰科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学校每年进行“南京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七、博士后短期出境
1、鼓励博士后在站期间短期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出境必须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学校批准。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学校同意,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2、博士后出境超过一个月的,学校停发其出境期间除工资之外的一切待遇。
3、统招博士后的短期出境手续由学校负责办理。
八、博士后户口的管理
统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申报南京大学集体户口,博士后退、出站时,户口应同时迁出。
九、企业博士后
1、为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和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鼓励流动站与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2、企业博士后人选主要由工作站选拔,流动站参与选拔工作。企业博士后进站时,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等必要材料。
3、流动站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专家共同组成企业博士后指导小组,负责企业博士后的业务指导。
4、企业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及科研经费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供,工作站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和生活条件。根据实际使用学校资源的情况,工作站应向学校提供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管理费用,其中50%的经费用于流动站合作导师对博士后的业务指导费用。
5、企业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成果,按有关协议执行。
十、外籍博士后
1、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鼓励具备条件的流动站招收优秀的外籍博士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2、外籍博士后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在校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额外待遇,有关涉外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十一、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2003年11月11日制定的《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