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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10-10浏览:7942

南 京 大 学

南字发[2003]123号

 


 

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大学教职工在职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为加强教职工在职培养工作,学校对1997年颁发的《南京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南字发[1997]16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

 

南 京 大 学
二〇〇三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师资工作 在职 攻读学位 规定 通知

附:


南京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规定
 

为适应学校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加强教职工在职培养工作,在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提高教师队伍整体学历层次,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完成聘任任务,各年度考核合格者。
2、在职教师申请报考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根据需要,经院系推荐,主管校领导批准,可申请硕博连读。
3、其他人员在提出报考申请之月时,需从事现岗位工作满二年及以上,申报人报考专业与工作需要密切相关,攻读学位不影响工作安排。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二年及以上,工作表现突出,方可继续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实验技术人员与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工作紧密结合的,经所在学科教授推荐,院系同意,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工作年限、报考专业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4、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原则上应报考本校或本地的相关专业。在职教师可根据情况就近报考外校相应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其他人员原则上只能报考本校的相关专业。

二、工作安排和待遇
1、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职务等级工资照发。
2、各教学、科研单位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在学习期间的工作任务、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自行安排。
3、其它各单位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的人员应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
4、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须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如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可中止其攻读学位的在职资格。
5、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应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所有学位课程并完成答辩。在学习期间,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辞职或调离学校,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并根据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在录取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6、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获得学位后,应至少继续在本校工作两年。

三、有关费用
1、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人员的报考手续费、体检费、差旅费由个人自理。
2、在职报考攻读本校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计划内录取为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外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若攻读本人所在院系专业、学科,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可免交(不含调研费、论文评阅费、答辩费等相关培养费用);若跨院系、跨单位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可用科研经费以校内转帐形式或现金支付,收费额度为当年财务处拨付给各院系计划内招收研究生的业务费标准。机关部处委托培养研究生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其中三分之一由本人交付,三分之一由本人和所在单位协商解决,三分之一免交。
3、本校教职工交纳的研究生学费不再进行分成,全额拨付给承担培养任务的院系,作为在读期间的业务费使用。
4、在职报考攻读校外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其所需费用由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协商解决。

四、审批程序
申请者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并填写《南京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申请人持人事处批准的《申请表》到学校研究生院或外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五、参加课程进修班学习的人员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不享受有关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待遇。

六、协议书
学校批准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录取后需和学校签订《南京大学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协议书》。

六、附则
1、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