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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南京大学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字发[2012]44号

时间:2013-04-02浏览:5421

 

 
各院系、各单位:
学校于2000年颁布并于2006年修订了《南京大学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管理办法》(南字发[2000]150号、南字发[2006]104号),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原有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经验以及当前南京大学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学校重新修订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管理办法》(2012年2月修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南京大学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修订)
 
为了实现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目标,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为教学科研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基金的设立
根据学校财务状况,从国家和江苏省重点投入的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量经费充实人才引进与培养基金(以下称基金),并通过校外捐赠或新的拨款项目增加基金数额。
第二条 基金组织与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申请受理和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
第三条 基金项目与内容
基金主要用于工作启动经费、安家费、特别资助经费和交流培训四个方面的资助。
一、工作启动经费            
1、资助对象与使用范围:工作启动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学校新引进的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系列人员。主要用于资助新引进人员购置基本办公设施与差旅费,以经费形式下拨。
2、资助金额:教授职务的受聘人员,文科资助金额为8万元,理工科资助金额为12万元。
副教授职务的受聘人员,文科资助金额为6万元,理工科资助金额为10万元。
二、安家费
1、资助对象与使用范围:安家费用于资助学校新引进的教学科研专业技术系列人员,主要用于家庭搬迁和生活安置所需基本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
2、资助金额: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资助金额为5万元,国内选留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引进的副教授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受聘人员资助金额为3万元。
三、特别经费资助
1、因学科建设急需或者根据学校重点发展学科的队伍建设需要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可根据需要申请20万元以内特别经费资助。
2、特别经费资助以经费形式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以现金或其他形式使用。
四、交流培训资助
1、主要用于资助在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参加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和赴国内外著名高校和学术研究机构培训、进修。
2、资助金额按实际需要审批下发。进修、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四条 基金申请
1、工作启动费及安家费不需单独申请,在具备资格的资助对象正式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三个月内,经人力资源处进行审核并会同财务部门下拨。
2、特别资助经费的申请人需先填写相关表格(从人力资源处网页下载),再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特别津贴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此项经费的使用计划。人力资源处进行初审,经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交流培训资助的申请人向人力资源处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者需有大会作口头报告的邀请;申请进修、培训的需有接收单位的邀请。人力资源处会同相关的职能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包括外语水平),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人才引进培养基金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执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2、人力资源处协同财务处具体办理经费的拨款手续,协同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办公室、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监督和检查基金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将结果向委员会汇报。对于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者,委员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经费。
3、获得安家费之日起三年之内辞职、调离学校的应退还安家费。
4、工作启动经费、特别经费资助获得者因辞职、出国逾期未归、调离学校或因校内工作调动而不再从事原教学科研工作的,其未用完的经费,应交还学校。
第六条 成果管理
1、南京大学对特别资助经费基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基金获得者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如属产品并取得经济效益,或基金获得者直接对成果进行转让时,南京大学按基金资助在项目总投入中所占比例分享相应的收益。基金获得者所获成果如属发明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批准后的专利权属南京大学。
2、受资助的交流培训人员在结束交流培训返校后,须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一场以上的学术报告。
第七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