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聘人员实施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 南字发[2007]15号

发布时间:2013-04-01浏览次数:6146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经研究决定,学校对部分新聘人员(以下称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尊重人才择业权的前提下,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服务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社会管理,并为其具体代理人事管理服务业务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对新聘人员实施有关人事档案代理,委托代理机构为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南京大学分中心。
第三条   适用范围:学校聘用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副高以下(不含副高)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党政管理岗位副处以下人员。
第四条   学校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聘期内的新聘人员在日常人事管理上均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聘期内新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享受学校其他在编人员同样待遇,福利待遇等另行规定。
第六条   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新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学校将确定部分人员集中进行考核。根据学校考核结果,聘期满后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七条   因合同期满未续聘或违反聘用合同条款,学校将终止(解除)聘用关系,未聘人员必须办理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人事代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