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者:周玥发布时间:2021-11-30浏览次数:10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本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评选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道德品质优良;

3. 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急需行业就业的品学兼优毕业生优先考虑。

4. 优秀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的7次日常行为考评等级必须为“良”(含良)以上,其中至少有4次为“优”,成绩排名在本年级的前40%以内,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5. 优秀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曾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

1.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辅导员提名,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评审小组在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初评确定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经院系党委行政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 优秀毕业生人数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

3. 优秀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最后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优秀毕业生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优秀毕业生的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理相应纪律处分过程中;

2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2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者;

3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四、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五、其 他

1. 双学位及其它各类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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