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等文件精神,突出研究生“三助一辅”的培养功能和育人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原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助理改称辅导员助理)工作,要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为契机,坚持在科研和实践中培养的基本模式,充分发挥“三助一辅”对研究生的培养功能和助困功能,以及对学校人力资源的补充功能;明确“三助一辅”管理工作服务培养、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教师的定位要求;保证“三助一辅”管理工作与研究生培养、本科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有机衔接和协调配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是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牵头,会同教务处、人力资源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管理,人力资源处负责助管岗位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助研岗位管理,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助理岗位管理,财务处负责安排经费预算,发放岗位津贴。各聘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岗、招聘、培训、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的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可申请学校提供津贴的“三助一辅”岗位,定向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请。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应聘两个岗位。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克扣研究生的“三助一辅”经费。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任务
第六条 助研。导师可根据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的双重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利用自有经费聘用助研研究生。
第七条 助教。依据本科教学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公共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等理论课和实验课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岗位。教务处于每年6月、12月核定下一学期的具体岗位计划数,通知研究生院备案。本科教学改革课程助教按照《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改革课程助教管理办法(暂行)》(南字发〔2017〕68号)执行。
每个标准助教岗位的工作任务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理论课。在大班主讲48学时的情况下,助教承担1个自然班(每班30名左右的学生)的辅助教学工作。具体要求为:随堂听课、上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全部作业及试卷等。
(二)实验(上机)课。助教承担2个实验班(每班15名左右的学生)、32学时的实验教学指导工作。具体要求为:预做实验、指导学生实验、组织实验考试、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及试卷等。
第八条 助管。依据人力资源补充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在校、院机关(包括党群机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实验室、系(所)等部门的管理服务岗位。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内,每个空缺岗位最多可聘用3名研究生;在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编制外,按其编制数的20%核定助管岗位计划数。人力资源处于每年6月、12月核定下一学期各用人单位的设岗计划数,通知研究生院发布信息。非标准岗位的临时性助管用工,由用工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专业/专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科研基地可依据科研管理和研究生培养需要设置助管岗位。科研单位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每个标准助管岗位的工作任务由聘用单位具体规定。工作时间要求每半天3小时,每周3个半天,累计每周10小时,每学期至多5个月。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依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双重需求,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由研究生担任的辅导员助理岗位。按学年聘任,全校每学年设置标准辅导员助理岗位。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于每年6月中旬核定下一学年的辅导员助理岗位,并与研究生院一起发布信息。
每个标准辅导员助理岗位需协助辅导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根据校、系总体安排,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年级或班级学期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年度考核与总结;有针对性地组织和指导研究生开展各种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活动,引导研究生坚定政治信念,提高全面素质。
(二)研究生党、团组织建设。按照学校培养要求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发展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作用,努力发挥党员研究生的政治表率作用,骨干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核心堡垒作用。
(三)研究生集体建设和骨干培养。协助院系负责人认真做好党、团支部、系(院)研究生分会和班级的组织建设。做好研究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指导他们广泛发动研究生参加校、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力推进研究生的思想建设、集体建设和学风建设。
(四)全面了解和熟悉所负责年级或班级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实际。利用一切可行方法,解决特困生的具体问题;开展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及时发现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五)及时加强与研究生导师联系,努力将研究生德育工作与导师的教书育人工作融为一体,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其他环节衔接,寓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于培养过程之中,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格局,做好各项优秀荣誉称号及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六)做好与培养相关的管理工作。配合、支持、参与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的人员做好迎新、入学政审、入学教育、德育考评、毕业鉴定、保险、困难补助、推荐优秀、社会实践、违纪处分、就业派遣等工作。
设岗条件: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规模以200名为基数设置岗位,在基数上每增加100名研究生增设一个标准辅导员助理岗位。工作时间要求累计每周10小时,每学年10个月。
第十条 学校按标准岗位配置、管理与考核。依据岗位特点和工作需要,部分标准岗位可以分拆后聘任多名研究生共同承担,研究生可以连续受聘标准岗位,但不能同时受聘两个标准岗位。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一条 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各聘用单位择优录取:
1.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踏实认真,有责任感和进取心;
3.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特定条件;
4.辅导员助理要求为中共党员,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高度的责任感,热爱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能团结同学,有一定的独立的组织管理能力,同等条件下,研究生标兵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优先聘任。
第十二条 研究生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上岗人员应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聘任,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程序、津贴标准和考核方式等信息应统一公开发布。加强“三助一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与培养、教学、人事和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衔接的同时,为研究生、教师和用人单位等方面提供专门的信息发布与交流服务平台。
第四章 岗位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 研究生助教在上岗之前必须通过学校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助教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岗前培训。任课教师对助教研究生负有指导责任。
设立助管岗位的各聘用单位或部门要同时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
设立助研岗位的指导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研究生的助研工作内容并加强指导和能力培养。
担任辅导员助理的研究生必须通过辅导员助理培训,在工作过程中接受专职辅导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用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受聘研究生履行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
第五章 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五条 每个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标准岗位的津贴标准参照南京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即每月津贴为累计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额(例如40小时/月×17元/小时=680元/月)。辅导员助理津贴可以标准额为基础上浮15%。研究生助研经费最低发放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人400元/月,硕士研究生每人200元/月;最高发放额度按照《校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助教费发放的意见》(南办发〔2015〕2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的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的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由研究生院进行统一管理。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