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结合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切实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2014年秋季学期起纳入当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单独制订收费标准的教育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会计硕士、审计硕士、软件工程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各院系自行制订奖助办法。
二、经费来源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三、奖励等级、比例及奖额
博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万元/年)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奖额 | 比例 | 奖额 | 比例 | 奖额 | 比例 | |
一年级 (直博/其他) | 1.6/1.4 | 20% | 1 | 50% | 0.8 | 30% |
二、三年级 | 1.8 | 15% | 1.5 | 70% | 0.8 | 15% |
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万元/年)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
奖额 | 比例 | 奖额 | 比例 | 奖额 | 比例 | |
一年级 (直博/其他) | 1.2/1.0 | 20% | 0.8 | 50% | 0.6 | 30% |
二、三年级 | 1.2 | 20% | 0.8 | 60% | 0.6 | 20% |
具体说明:
1. 一年级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一等由学校制订标准并核发,二、三等由院系根据其余脱产博士生5﹕3比例确定名单。二、三年级博士生按照博士资格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名单。
2. 一年级学术型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等由学校制订标准并核发,二、三等由院系根据其余脱产硕士生5﹕3比例确定名单。二、三年级硕士生按照中期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等级学业奖学金名单,原则上两年不做调整。
3. 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与奖额一致。根据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二、三年级专业学位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60%部分由学校承担,其余40%为实践奖学金,由实践企业或所在院系承担。院系可根据实践情况做人员调整,但比例不变。
4. 研究生未缴纳学费或在学制延长期间,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
5.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直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学业奖学金,进入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6. 直博生在硕士阶段按硕士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但享受博士生标准的国家助学金,并给予硕士一等学业奖学金(高档);进入博士阶段后按博士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一年级给予博士一等学业奖学金(高档)。
7. 定向研究生原则上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定,定向博士研究生根据学校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规定通过资格考核后可享受对应奖学金(奖励办法另行通知)。
四、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五、评审组织与程序
各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教育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院系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附则
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 对学制内中途退学或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如已交学费而未享受当年学业奖学金,则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退部分学费;如已享受当年学业奖学金,则学费和学业奖学金皆不退,或计退部分学费并同时交回已发放的学业奖学金。
5.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