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字发〔2017〕95号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研究生助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南京大学自筹助学金两部分。学校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全面抓好研究生助学金工作,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资助范围不缩小、资助标准不降低。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掌握研究生学籍信息,明确每个研究生的学制年限,尤其对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第二章资助标准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五、每年按照12个月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学制末学年12个月的总金额分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标准,按年发放标准除以发放月数确定(具体助学金标准另行通知)。助学金标准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资金发放。
六、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以及根据国家部委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我校研究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七、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月确保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严格做到按标准发放,不多发、不漏发。引导学生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作风,激励受助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报效国家。
八、对于学制为非整数年的研究生,毕业学年的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制规定的在校时间核算。对于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硕博连读等长学制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根据学生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其身份,对确定为硕士生的,按硕士生标准发放助学金;对确定为博士生的,按博士生标准发放助学金。
九、对于研究生助学金工作中出现的几类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自其学籍异动开始的下月起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后,自恢复学籍的下月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期总计不超过其学制期;
(三)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助学金;
(四)研究生中途退学者,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十、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