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字发〔2022〕62号
各院系、各单位:
为履行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使命,完善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南字发〔2023〕62号)、《南京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字发〔2018〕208号)、《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管理办法》(南字发〔2019〕15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南京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的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注:原南字发〔2020〕87号文已改为南字发〔2023〕62号
附件:
南京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的管理办法
为履行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重要使命,完善科教融合和产教融合育人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南字发〔2023〕62号)、《南京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南字发〔2018〕208号)、《南京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管理办法》(南字发〔2019〕157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体系,稳步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科研需求能力。以强化研究生原始创新能力及提升实践创新能力为导向,加强研究生系统科研训练,体现研究生教育服务科研的作用,激发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
二、经费来源
用于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的科研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批复预算规定的额度内发放,并对发放款项的合规合理性负责。
三、助研费发放与管理
1. 原则上每位研究生每月助研费不超过5000元。如年度发放总额确需超过6万元额度,由研究生导师书面申请年度内剩余月份发放需求并说明理由,院系相关负责人签批并盖公章,交财务处备案后按需求发放。助研费月度发放金额如超过个人所得税每月起征额,导师应让研究生知情,并按规定计税与交税。
2. 导师给博士研究生发放助研费的达标要求,依据《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附件1第三条内容执行。学校相关部门将定期核查研究生导师发放助研费的达标情况,并将核查情况作为院系导师年度考核和次年调整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3. 助研费发放应通过学校财务处网上自助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的学生酬金申报模块进行,学生银行账号为学生信息库中关联学号、用于发放奖助学金和缴纳学杂费的个人银行账号。
4. 院系及研究生导师不得通过发放研究生助研费套取现金,如有违规发放情况,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资助金的发放与管理
1. 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简称“科研博士计划”)是以科研项目经费为主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成本的招生计划,以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的奖助学金、助研津贴及其他培养成本。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导师需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以助研费的形式按规定支付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上述成本。
2. 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助研费的构成及标准
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助研费包括基本助研费和岗位助研费两部分。
(1) 基本助研费。每月每生发放标准(含《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学业奖学金改革暂行办法》附件1 第三条规定的导师助研费达标要求) 如下:
科研博士类别 | 学科 | 基本助研费≥(元/月) |
博士生 | 理工医科 | 3250 |
应用文科 | 2550 | |
基础文科 | 2350 | |
直博生(前两年) | 理工医科 | 2550 |
应用文科 | 2250 | |
基础文科 | 2050 |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月10日前(遇周末顺延),导师通过学校财务处网上自助平台“网上申报系统”学生酬金申报模块“助研费发放申请录入”菜单,按月提交发放申报单,发放基本助研费到学生银行账户(学生休学、退学、毕业、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除外)。基本修业年限内按每年12个月发放(最后学年扣除7、8月的导师助研费达标金额后的总额,分10个月按月发放)。每月每生发放金额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范要求。
(2) 岗位助研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退学、毕业、出国等学籍变动情况除外),博士资格考核(含直博生)通过前,每学年发放标准为10000元/生;博士资格考核通过(含优秀)后并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从下一学年开始,每学年发放标准为12000元/生。每学年11月30日前(具体时间依据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通知),导师通过学校财务处网上自助平台“网上申报系统”的学生酬金申报模块“学生酬金发放录入”菜单,发放项目选择“岗位助研费”,填写并提交发放申报单,一次性发放岗位助研费到学生银行账户。
3. 用于发放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助研费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 基本助研费原则上应由下列项目承担: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统筹经费以及其他经学校认可的项目经费。
(2) 岗位助研费原则上应由下列项目承担:竞争性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统筹经费。
4. 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各种原因退出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自学校作出学籍处理决定之日起停发科研博士助研费。如果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为硕博连读或直博生,其在退出博士研究生培养转为硕士生且仍在硕士生基本修业年限内的资助,由学校承担。
5. 研究生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给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逐月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助研费,按年按时足额发放岗位助研费,保障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及时获得各项助研费的权益。
导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转嫁培养经费。研究生院、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及社会科学处等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发放情况的检查并将结果与后续招生计划关联。
6. 与校外联合培养平台合作(或附属医院)招收的科研博士计划研究生,资金发放和管理由合作平台(或附属医院)负责,所在院系定期核查按时按标准发放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向研究生院报备。
7. 本办法经2022年5月1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校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助教费发放的意见》(南办发〔2015〕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