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博士后公寓入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管理,促进学校博士后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供博士后在站期间居住的临时用房,为确保公寓良性周转使用,公寓只租不售。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人事档案须在学校)有资格申请公寓。
第四条 具有申请资格的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流动站与合作导师审核批准后,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审核。博管办审核合格后,按申请人进站时间先后(同时入站的按年龄大小)顺序确定入住次序。
第三章 入住与退房程序
第五条 博管办为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后开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持入住通知单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
第六条 入住公寓的博士后退房(简称退房人员)时,到物业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将腾空房钥匙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持退房通知单到博管办确认退房信息。
第七条 博士后居住公寓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在公寓居住的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办完各种手续前迁出公寓。
第四章 费用标准
第八条 公寓住户每月需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支付公寓的管理、维修等开支。住户缴纳的费用参照《东北大学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公寓使用费用标准:
1. 居住期限内住户使用费用为1000元/月;
2. 超过居住期限未迁出住户使用费用为5000元/月。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条 为提高公寓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校委托东北大学物业公司负责对公寓进行日常管理。公寓物业管理费按物业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寓的使用费用和物业费每月由学校计划财经处从住户工资里扣除。
第十二条 公寓住户应严格遵守公寓各项管理制度,在公共区域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及堆放个人杂物等,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公寓住户对租赁房屋的“防火、防电、防水”等安全工作负有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物品和经济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引进人才入住公寓费用参照博士后标准执行,居住期限由引进人才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博管办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东大人字[2012]2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