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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标的管理,规范校名、校标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以及《东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制定了《东北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北大学
2018年4月18日
东北大学校名校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中校名、校标的管理,规范校名、校标的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规以及《东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大学”“东大”“NORTHEASTERNUNIVERSITY”及“白山黑水1923”校标图案,是我校合法的校名、校标,受法律保护。全校师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校名、校标权益,发现侵害校名、校标的情况,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校名、校标承载着学校名誉,是东北大学的无形资产,校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名、校标进行归口管理,校名、校标使用实行审查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 校名校标申请与使用
第四条对校名、校标的使用是指学校所属部门或个人,以利用校名、校标所承载的学校名誉、信誉、信用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无形利益为目的,对外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字样及图案从事以下活动:
(一)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进行国家计划外办学活动;
(三)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
(四)从事投资、参股等经营性活动;
(五)进行营利性质的文化交流、科技合作;
(六)其他各种类型的对外合作活动。
第五条 学校师生在日常职务活动或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校名、校标仅用以表明身份的,视为自动获准授权使用。
第六条校名、校标使用申请部门应当填写《校名校标使用申请表》并附《申请报告》,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校名、校标的计划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对所申请校名、校标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该项审查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方式较为特殊的,审查期限适当延长。
第八条经过校长办公室初步审查后,依据《东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商业用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相关事项上报国资委进一步审批。审批通过的,对无形资产作出价值评估,实行有偿使用。
第九条学校对参股各类公司、企业冠用校名进行严格控制。拟新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以我校校名全称或简称冠名的,原则上要经过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对于该种情况申请部门还须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冠名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一)拟成立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料;
(二)投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
(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校名校标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对外合作中涉及校名、校标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专门约定校名、校标使用条款,明确使用范围、期限、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上述合同或协议按照《东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报批的,可同时办理校名、校标使用申请。合同或协议的完全生效以校名、校标使用申请获得最终批准为前提。
第十一条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未经批准不得约定东北大学校名、校标使用权之内容。我校签约人及合同执行负责人有义务告知和监督合同相对人不得擅自使用东北大学校名、校标进行其产品或服务的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冠用“东北大学”“东大”等名称的企业、机构、团体,有自行利用校名、校标进行宣传之权利,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并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校名、校标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经学校价值评估实行有偿使用,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所得收入纳入学校财务。
第十四条 校名、校标所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由校长办公室在商标局核定服务项目的部分类别中进行注册,具体权属范围以实际注册为准。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在批准的方式、范围、期限内使用,且不得将校名、校标再授权其下级部门使用。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室定期对校名、校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清理,建立管理台帐。对校名、校标擅自使用或使用不善导致学校权益损害的,依学校规定问责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东北大学校名校标使用申请表
附件
东北大学校名校标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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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校标计划使用情况 (名称、用途、方式、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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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校长办公室初查意见 | 审核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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