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依据《东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学校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院校的校级协议。
一、单位审核
协议可以由学院或学校发起,发起单位为合同承办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合同主要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执行主体,具体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水平、履约能力等;
(二)对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风险性、管理责任等内容进行基础而全面的审查与论证,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论证意见;
(三)草拟合同条款并与对方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进行谈判;
(四)合同报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
二、校内审核
合同承办部门依据《东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审核协议后,填写《东北大学合同(协议)审核审批表》、并附协议原件、协议翻译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部门),如需涉及学分、学位、收费、还需要交由教务、研究生院、财务等部门审核,最后交由政策法规办进行法律审核。
三、签署协议
审核程序完毕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相关校领导请示,校领导同意后将签署协议。
四、存档
协议原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相关部门可保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