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校办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原则
对于新成立的企业
(一)归口管理部门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新的校办一级企业的
1.对于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归口管理部门与校办一级企业经营管理相关部门一起酝酿人选后报经资委审议,经资委视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后,由经资委任命。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经资委任免。
2.对于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归口管理部门与各投资方协商确定后,由经资委任命。
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确实需要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经资委任命。
(二)校办一级企业投资形成新的下属企业的
1.对于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新企业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
2.对于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各投资方协商确定后,由新企业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
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确实需要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后,由新企业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
二、对于现有的企业
(一)校办一级企业
1.根据经资委对校办一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确实需要向校办一级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对于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和校领导酝酿提名产生,经资委视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后,由经资委任命。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经资委任免。对于参股企业的,根据各投资方协商确定后,由经资委任命。
2.现有的校办一级企业董事监事到期需要换届的,由一级企业提出换届事项及相关要求等(如有无建议人选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和校领导酝酿提名产生,经资委视需要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后,由经资委任命。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经资委任免。
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确实需要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后,由经资委任命。
(二)校办一级企业下属企业
1.根据校办企业对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确实需要向下属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对于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由其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对于参股企业的,根据各投资方协商确定后,由其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
2.现有的下属企业董事监事到期需要换届的,由下属企业向其上一级企业提出换届事项并提出相关要求等(如有无建议人选等),经上一级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予以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
以上两种情况,对于确实需要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程序后,由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
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一)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校办一级企业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资委提出人选后,由经资办向组织部提出申请,组织部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后,由经资委任命。在酝酿确定人选过程中,需要履行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程序的,以上程序一并履行。
(二)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校办一级企业下属企业董事、监事等主要负责人的,其上一级企业提出人选后,向组织部提出申请,组织部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其上一级企业董事会任命并逐级向上直至向经资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