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作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培养是指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与校外具备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协商,共同培养研究生,利用校外资源,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按合作培养的目的不同,将合作培养管理分为学位论文研究、实习实践、课程学习和出国学习与交流四类。
第三条 合作培养研究生工作流程如下:
1.导师推荐:学校导师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导师推荐表》,预先计划合作培养事宜,与合作单位沟通,确定校外导师与培养计划。
2.三方协议书: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责任。
3.定期汇报: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工作汇报表》,一学期一次,由学生填写工作汇报,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填写评语和建议。
4.合作培养总结:合作培养结束前一周内,填写《研究生合作培养工作总结表》,由学生填写工作总结,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填写评语和建议。
5.相关的具体工作由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定期上报给研究生部审核。《研究生合作培养导师推荐表》与三方协议书请提前一个月报给研究生辅导员。
第四条 实行双导师制,配备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双导师应定期
沟通,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及时反馈培养信息,共同处理在合作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研究生的理论课程学习原则上由学校组织,在校内进行,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备开课条件的基地,与学校协商后,可开设一定数量和层次的实践课、实验课,成绩予以认可,给予相应学分。
第六条 研究生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答辩等培养环节由学校组织实施,可邀请校外导师参加。
第七条 合作培养进行学位论文研究的研究生,在论文培养环节里,需将导师意见分成两部分,由双导师分别填写。其学位论文学校将按比例抽查盲评。
第八条 研究生确定校外实践单位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 前往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的研究生,需填写《东北石油大学进驻产教融合实践基地申请表》和《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经实践基地面试考核通过后,方可开展专业实践。前往实践基地需携带研究生部或所在培养单位出具的“实践基地报到证”到实践基地报到,办理进驻手续后一周内将回执递交研究生部或所在培养单位。
2. 前往导师所承担科研课题的委托单位或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实践时间不足六个月的需签署《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短期实践合作表》,六个月以上需签署《东北石油大学导师合作推荐表》《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合作培养三方协议》《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安全须知》,方可开展专业实践。
第九条 合作培养进行理论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在合作单位所进修的课程,必须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申请表》。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原则上以选修课程为主,学校根据其出具的成绩单、考试试卷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认可,承认其学分。
第十条 本校研究生在籍期间为拓宽自己学术视野,加强国际间学术交流,可申请出国到与学校签订交流协议的或自己申请的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在国外攻读研究生期间须学校保留其研究生学籍,应填写《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校际联合培养备案申请表》,并按时缴纳学费,办理相应注册手续,且保证全部修学年限硕士生不超过5年,博士生不超过6年。合作培养进行出国学习与交流的研究生,国外进修的课程必须提交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专业要求才能取得学分。
学位论文在本校至少要进行研究工作一年。学位论文内容与国外申请学位论文的重合率要低于30%,创新点要完全不同,方可申请答辩,且论文的撰写及答辩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应缴纳个人意外伤害险。
第十二条 校外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开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开半年或半年以上的,应填写《合作培养导师更换申请表》,经学校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十三条 对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学校导师可根据培养目标的完成情况或培养条件变更等情况,可提前结束或延期合作培养。由学校导师与校外导师协商后,填写《结束/延期合作培养申请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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