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中心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的交流,浓厚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氛围,提升研究中心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不断提高研究中心研究队伍的研究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研究中心每年主办一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全国专业研究学术交流研究中心的作用。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预算内学术会议经费,应集中用于开好每年一次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三条 研究中心使用预算内经费举办的年度学术会议,必须在正式开会前2个月向学校和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备案报告包括:
1.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要议题,会议人数,经费分项预算,会议论文的评选办法,会议成果的传播方式。国际学术研讨会除按有关外事规定报告外事部门审批外,须同时按上述要求向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2.在全国范围内征文的《征文通知》。
第四条 研究中心报送的会议计划和《征文通知》通过审核后,应在主要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将有关文件妥善存档。包括:
1.全部会议论文或会议论文集;
2.会议纪要;
3.会议正式通知;
4.会议代表通讯录等。
第六条 研究中心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扩大对外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研究。每年报学校批准后至少安排1-2人出国访问和进行学术交流,并至少接待1-2名国外访问学者。
第七条 研究中心鼓励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参加必要的学术会议和调研活动。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考察调研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必须遵循必要、节约、学术、实效的原则。
2. 各研究室应结合本研究方向的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本研究室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及考察调研活动。同时要考虑到机会均等,以及是否有利于研究中心建设。
3. 外出考、调研的项目或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与本人所承担的科研任务有密切联系。参加学术会议者应提交学术论文,否则不给予报销费用。
4. 凡要求外出考察、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研究人员,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目的、时间、地点、经费开支等项目),并附上会议通知,报研究中心主任审批。研究中心主任提出申请的,须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5. 研究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一般一人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会议。原则上只派一人参加。
第八条 研究中心鼓励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