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和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信息化建设项目质量,根据《南昌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终审验收两个过程。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用户单位)组织,依照项目合同内容检查验收。终审验收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按照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通知书和其他管理要求验收结题。
第二条 初步验收应在系统上线试运行正常一个月后进行,验收人员对照项目合同条款,通过查验项目成果移交清单、开发过程文档、用户使用体验情况等判定项目能否通过初步验收,并形成初验报告。初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与任务、合同执行完成情况、用户使用体验情况、问题发现及处理情况,初步验收结论等。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通过初步验收的项目(有存在问题的,须在整改完成后),应与承建、用户等单位部门合作编制项目终审验收材料,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提交《南昌大学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申请书》,做好汇报、演示等准备。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终审验收材料,合格后开展验收工作,根据需要还可成立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项目终审验收过程一般包括听取项目建设汇报与演示、核对项目成果、审查项目文档、系统运行测试抽检等,依据项目合同和立项情况综合评估,形成结论意见。
第五条 终审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合同内容,文档齐全,基本达到立项目标。对通过验收但有修改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时进行完善,并向信息化办公室报送改进工作结果。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终审验收申请。
第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系统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要在三个月内进行项目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项目如需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并要学校提供额外专门评估经费,必须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七条 项目后评估要从系统运行、项目目标、项目效益和项目可持续性多方面展开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依据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和验收材料、项目系统上线运行后的各项指标考核结果、用户反馈意见。
第八条 系统运行过程评估。包括时效性、稳定性、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和可维护性等运行性能指标的评估。
第九条 项目目标评估。对照原定目标分析和检查项目目标实际完成情况和变化情况,评价原定目标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项目效益评估,包括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估、管理效益评估和技术应用评估等方面。管理效益评估主要是指业务处理时间、业务流程、师生满意度、人员素质、工作效率、工作环境适应性等指标。技术应用评估是指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适应性等指标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可持续性评估。从项目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等方面评估整个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指标包括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人员技术力量、运行维护与管理等。
第十二条 信息化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系统评估报告及时审查复核,给出最终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审查复核工作,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构成工作小组完成。
第十三条 有关附件目录:
1、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终审验收所需材料清单(必须但不限于):
(1)《南昌大学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复印件。
(3)项目初验报告。
(4)项目开发总结报告(项目背景、立项目标、技术路线与实现方案、主要工作过程、取得的成果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作用意义等)。
(5)用户试用体验情况报告(系统功能简述;试用时间、试用者描述;试用内容、方法、过程及结果说明;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对系统可靠性、功能完备性、操作方便性、结果正确性、系统性能、服务支持等的描述评价;试用体验整体感觉如何、同意提交验收结题否)。
(6)合同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需求说明、系统设计、数据字典、安装配置和系统管理手册、使用操作说明等)和成果。
2、南昌大学信息化应用系统验收结题表;
3、南昌大学信息化应用系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