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为了全面、客观地评价教职工的年度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广大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突出岗位绩效,提高工作水平,现将2019—2020学年教职工年度考核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遵循教育规律相结合;坚持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坚持发展性评价与奖惩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评价相结合;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坚持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
二、考核范围及时限
考核范围为全体教职工(含新讲师博士后)。
考核时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校领导组成,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结果的确定及特殊问题的处理。
2.成立年度考核工作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3.直属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成立年度考核实施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的具体任务。
四、考核办法
1.教师岗位人员
各单位要根据教师岗位职责,鼓励进行分类考核,参照《华北电力大学教师绩效考核及校内津贴调整方案(试行)》(华电校人〔2012〕23号)、《华北电力大学科研教研工作量计分标准和绩效奖励调整方案》(华电校人〔2017〕20号)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考核工作重点突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业绩,要认真落实《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注重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综合考评教师社会服务工作。
2.非教师岗位人员
非教师岗位人员工作考核按照《华北电力大学职员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华电校人〔2012〕37号)执行。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0月8日:学校发布考核通知。
10月8日—10月12日:教职工按照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要求上报业绩成果。
10月13日—11月12日: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对教职工业绩成果进行审核。
11月13日—11月18日:科学技术研究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对教职工业绩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1月19日—11月22日:全体教职工填写《华北电力大学2019—2020学年教职工考核登记表》(在考核系统填写并打印)。
11月23日—11月30日:各单位通过个人述职、测评等方式初步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工作日。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
12月1日—12月3日:各单位填写《单位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人事处网站下载),将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办法等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六、考核结果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运用于教职工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纪律处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2.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享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薪酬待遇,可正常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本年度基本考核津贴,下一年度不增加薪级工资、不享受岗位津贴、不予晋升职务、职级,该不合格年度不计入职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
七、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华北电力大学落实师德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华电校人〔2016〕18号)、《华北电力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华电党教〔2018〕3号)和《华北电力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细则(试行)》(华电党教〔2018〕2号)文件执行。
2.人事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党委组织部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核;人才工作处负责实行年薪制等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成立实施小组,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的考核。
3.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学技术处)负责教师科研方面的审核和实体化研究团队的考核;教务处牵头,会同研究生院、团委负责教师教学、指导优秀学位论文等方面的审核;工程训练与创新创业教育中心负责指导学生科技创新方面的审核(保定校区由教务处牵头);人事处负责指导艺术、体育竞赛获奖方面的审核。
4.新能源电力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质发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单位参加考核,相关人员考核结论由实验室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保定校区产业岗位人员的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
5.人事代理、校聘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考核结论报人事处备案。对于校聘人员较少的单位若申报考核优秀须经单位推荐后统一报人事处,经评选后确定。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5%。
6.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的领导和组织。要把考核文件、考核标准、考核评优办法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工,严格执行考核程序。
7.个人须按时填写并核对相关信息,填写的内容应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几点说明
1.在年度考核时限内取得科研教研工作量积分和绩效奖励的非教师岗位人员,科研工作量和科研绩效须按要求填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教研工作量和教学绩效须认真核对教务处提供数据。
2.教职工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如造成泄密后果,为学校或国家造成损失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经学校批准的跨校区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优,计入考核单位人员基数,占用考核单位评优指标,考核结果互认。工作未满1年的,由原工作单位提供前段情况,现单位综合考评。考核结论和相关材料反馈到其人事关系所在校区人事部门归档。
4.校区内调动人员在现单位工作未满3个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超过3个月的,由原单位提供前段情况,现单位综合考评。
5.组织选派挂职或借调的人员,仍在原单位考核,时间超过6个月的,学校依据挂职或借调单位出具的书面鉴定进行考核,不占用所在单位指标。
6.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教职工,单位可根据需要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7.不确定考核等次的情况。
考核年度初次就业且实际工作不足六个月的教职工,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因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或因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或长期病休六个月以上,或因出国(境)等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达六个月以上的,不确定考核等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8.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9.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按照《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使用网上考核系统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各单位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在考核工作过程中,教职工如有相关政策咨询及其他问题,可通过电话或人事处处长信箱反映。
咨询电话:田 里 010—61772419
付丽新 0312—7522537
处长信箱:50600618@ncepu.edu.cn
11050890@ncepu.edu.cn
202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