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数理系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一章 注册登记
第一条 所有社团必须经系团委登记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开展活动。在系党委领导下,由系团委组织教研室、实验室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小组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系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至少10名本系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学生社团的名称和业务性质具有唯一性;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系内职能部门、党支部或系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一般在每年九月份依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
(一)学生社团成立的发起人应先组建社团成立筹备组,负责起草并向系团委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的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二)系团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组织拟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答辩;
(三)答辩通过的社团申请材料报数理系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小组评议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方始成立;
(四)社团成立后试运行期为一年,时间自社团成立文件发布之日起算。试运行期间,社团名称后须加(筹)字样,不参与评奖评优。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评价、社团财务状况、社团及其成员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应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具体依据学校学生社团考核评价相关办法执行。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1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校跨院系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数理系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试运行期间,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成立宗旨及规划方向相违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已出现安全事故的;
(十二)试运行期间,不遵守数理系社团管理规定或不接受系团委和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拒绝考核的;
(十三)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六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通过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通过国际合作处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合作处统筹负责,国际教育学院具体指导。
第七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若私自开展活动,则一切后果由活动发起人个人承担,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系团委负责每半年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理整顿工作,若逾期未完成整顿工作,则予以注销。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开展清理整顿以外的活动:
(一)学生社团或社团成员利用本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学生社团未经数理系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盗用业务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进行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有: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系团委报告等。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二条 系团委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选聘。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本校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数理系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
第十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系团委在系党委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系团委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骨干要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系团委制定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定期对学生社团骨干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社团章程和实际需求确定社团成员的职责和数量,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系团委审批,并报系党委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系团委组织召开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例会和培训会,汇报社团工作开展情况,讨论社团工作发展方向及进行政治理论学习。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学生社团活动立项制度。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在学期初集中申报,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批准、系团委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出席活动,须经指导教师同意,业务指导单位和系团委审核后报系党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并报告活动情况,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或业务指导单位教师带队。严禁学生社团以任何形式组织开展与社团性质及章程宗旨无关的游玩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印刷品、传单、横幅等业务须经指导单位和系团委审核,并报系党委备案。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社团活动信息“先审后发”三审制度,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审查职责,审核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知识产权是否清晰、转载授权是否规范等方面,并预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一经发现发布、传播不当信息的情况,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并主动协助消除影响。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相关自媒体公众号等须按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学校党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自媒体等,系里有权责令其关闭账号,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系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应该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以及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社团成员个人以及与开展学生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社团财产为本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业务指导单位应对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三十三条 系党委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数理系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学生社团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分管。
第三十四条 系团委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数理系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系团委要加强对全系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好社团年审及评议、社团骨干培训及考核、社团例会及排查工作等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三十六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数理系各类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系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数理系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