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品均属国家财产。
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过程中, 如有丢失, 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 赔偿1%-100%。
三、使用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原价格的1%-100%, 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
四、所借出的仪器设备,归还时如果出现仪器损坏,借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按超出借用登记时的归还日期,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五、仪器借用期间出现仪器丢失,则由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照价赔偿,或归还相同型号、运行良好的仪器,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六、发现设备损坏或丢失,对故意隐情不报的当事人、设备管理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一经查出,将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数理系实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