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北电力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每学年补考后,学生一学年所取得必修课程(环节)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环节)总学分的30%的(已降级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按累计取得对应所属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学分计算);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第二次予以降级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