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节选自《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和考试的,可根据医院证明申请休学;
(二)因某种原因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休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休学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于身体原因休学时应当交验医院证明。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应当交验必要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1年)。超过规定年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第一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并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无该专业,可由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批准编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复学的学生,已修读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不再修读;因休学未能参加补考或重修的不及格课程,复学后应当申请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三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要遵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附件1:学生休学申请表
附件2:学生复学申请表
附件3:《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